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籌劃(1)

來源: 編輯: 2003/05/04 15:02:40 字體: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籌資決策的納稅籌劃

  對于任何經濟主體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個體工商戶也是這樣。沒有資金,任何能夠獲益的經濟活動和經營項目都無法進行,進而與經營相關的盈利和稅收也就無從談起。因而,一個個體工商戶要進行納稅籌劃,首先涉及到的可能就是籌資決策中的納稅籌劃,即如何才能夠使得籌集來的資金實際數(shù)值最大,效果最好。然而,怎樣才能夠使得籌集來的資金達到最好效果、產生最大利益呢?關于這個問題的回答也許就不那么簡單了。

  一般而言,個體工商戶籌集資金的方法有如下幾種:

 ?。ㄒ唬幦∝斦芸詈脱a貼。這種方法在以前的國有企業(yè)中比較普遍,但現(xiàn)在卻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對個體工商戶來說可能性很小,但也不失為一種籌措資金的辦法,而且其效果應當是最好的,因為它是一種無本萬利的籌資方法。

 ?。ǘ┙鹑跈C構貸款。一般來說是向銀行貸款,這種方式現(xiàn)在比較常見。用銀行的貸款作為投資基金,自支用之日起,按時間和支用數(shù)計收計息。

 ?。ㄈ┳晕曳e累。即通過個體戶的自身經營活動的不斷擴大,增加積累,然后將這些積累用于投資。

 ?。ㄋ模┥鐣Y。對于個體戶來說,就是吸引更多資金較雄厚的人入伙,以增加生產經營的資本。

 ?。ㄎ澹┫嗷ゲ鸾?。即各經濟主體之間憑借良好的信譽進行相互融資。除此之外,還可以包括利用賒購的方式臨時性占用其他經濟主體的資金。

  通常而言,向金融機構貸款籌資所承受的稅負要輕于靠自我積累方法籌集資金所承受的稅負;個體戶之間或個體戶與其他經濟機構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負要輕于向金融機構貸款。

  籌劃之一:貸款籌劃法

  采用內部積累這種籌資法,個體工商戶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當然,如果一個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完全有能力自己解決資金問題,這對該個體戶而言是其實力的表現(xiàn),但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卻并不是盡善盡美的。因為自我積累法其資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稅收難以分攤和抵消,投入生產經營活動之后,產生的全部稅負由企業(yè)自己負擔,而且從稅負和經營的效益關系看,自我積累資金要經過較長的時間,不利于企業(yè)的發(fā)展。

  貸款則不同,它不需要很長時間就可以籌足,而且投資產生效益后,出資機構實際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即企業(yè)歸還利息后,企業(yè)的利潤有所降低,特別是稅前還貸政策,其本質就是用財政的錢還貸款,因此,企業(yè)實際稅負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說,利用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個體戶減輕稅負,合理避開部分稅款的一個很好的途徑。而且,對于個體戶來說,以貸款的方式進行資金籌措具有很多好處。首先是該個體戶可以提前若干年進行投資,投資的結果是獲得利潤,其利潤又可以進行新一輪的投資,因為延誤了時間不知道這種機會還會不會存在,因此先抓住機會就意味著勝利了一部分。其次是貸款使得企業(yè)承擔的資金風險減少,當然相應地部分利潤將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給金融機構也會使得收益下降。雖然業(yè)主在資金十分雄厚并且感覺利潤特別豐富時也可以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但這時和其他經濟機構進行資金拆借可能更利于降低風險。再次,就是企業(yè)的稅負大大地減輕了。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為費用成本扣除的,費用增大則意味著凈利潤的減少,相應地應納稅額就會減少。

  如果金融機構和該個體戶之間達成一定的協(xié)定,由金融機構提高利率,使個體戶計入成本的利息增大,還可以大大地降低其承擔的稅負。同時金融機構以某種形式將獲得的高額利息返還給企業(yè)或以更方便的形式為企業(yè)提供貸款等,也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如,某個體工商業(yè)者欲投資于某行業(yè),預計前期投入需要100萬元,按照其自身積累速度估計要10年時間,投產經營后可實現(xiàn)每年25萬元的收益,每次投資可實現(xiàn)12年的收益(貸款年利率為7%)。

  該個體戶如果自身積累,10年后可以每年實現(xiàn)25萬元的收益。則:

  年應納稅額=250000×35%-6750=80750(元)

  總共應納稅額=80750×12=969000(元)

  如果該個體戶利用銀行貸款進行投資,則:

  年應納稅額=(250000-1000000×7%)×35%-6750

            =56250(元)

  總共應納稅額=56250×12=675000(元)

  共可節(jié)省稅收294000元=(969000-675000)。

  籌劃之二:拆借籌劃法

  從納稅籌劃角度來說,個體戶之間或者是個體戶和企業(yè)之間相互拆借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原因便在于拆借涉及到的機構較多,容易使納稅利潤規(guī)模降低,有助于實現(xiàn)“削山頭”。

  個體戶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資金拆借可以為企業(yè)的納稅籌劃提供較為有利的條件,也因為相互之間的資金拆借在利息的計算和資金的回收期上都有較大的彈性和回旋余地。這種彈性的回旋余地常??梢员憩F(xiàn)為提高利息支付,沖減賬面利潤,從而相應地減少應納稅額。但是關于利息的支付標準國家有一定的規(guī)定,應控制在財務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否則將不予扣除。

  例如,某行業(yè)的年度變化較大,某年度個體工商戶甲凈盈利30萬元,個體工商戶乙沒有盈利,虧損1萬元,該兩個個體戶的資金都比較雄厚。

  如果該兩個個體戶都不貸款,也不互相拆借,則:

  甲應納稅額=300000×35%-6750=98250(元)

  乙不用納稅

  如果該兩個個體戶互相拆借,該年度個體戶甲向乙貸款60萬元,年利息率為10%,年度末甲應向乙支付利息6萬元,則:

  甲應納稅額=(300000-60000)×35%-6750

            =77250(元)

  乙應納稅額=(60000-10000)35%-6750=10750(元)

  98250-77250-10750=10250(元)

  通過籌劃兩者共少繳稅款10250元。

  從實際操作來看,其復雜程度遠不止這些,而且個體戶之間也可以利用個人作為中介相互拆借,因為個人的利息所得適用的是20%的稅率,當個體戶的經營收入遠遠超過5萬元的時候,相對于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而言,還是比較輕的。再加上回收期的控制,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手段,個體戶可以規(guī)避很大一部分稅收。

  假如某個體戶甲某納稅年度獲得凈利潤15萬元,同年個體戶乙獲得凈利潤12萬元。該兩個個體戶應如何籌劃?

  如果不互相拆借,則:

  甲應納稅額=150000×35%-6750=45750(元)

  乙應納稅額=120000×35%-6750=35250(元)

  如果互相拆借,個體戶甲向乙貸款100萬,同時乙向甲貸款100萬,貸款利息以個人形式支付,年利率為10%,利息均為10萬。

  甲應納稅額=(150000-100000)×35%-6750

            =10750(元)

  利息所得應納稅額=100000×20%=20000(元)

  甲可節(jié)省稅收15000元(=45750-10750-20000)

  乙應納稅額=(120000-100000)×20%-1250=2750(元)

  利息所得應納稅額也為20000元

  乙可節(jié)省稅收12500元(=35250-2750-20000)

  籌劃之三:租賃籌劃法

  根據我國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用于固定資產的投資不能抵扣經營利潤,而只能按期提取折舊。這樣,投資者不僅要在前期投入較大數(shù)額的資金,而且在生產中只能按規(guī)定抵扣。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承租人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其經營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納稅額,并為其今后繼續(xù)從事其他各種經營活動奠定基礎。與此同時,對出租人來說,他不必為如何使用或利用這些設備及如何從事經營活動而操心,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取租金收入,此外,他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經營利潤收入享受更多的稅收優(yōu)惠待遇。因此,承租人與出租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這便是兩者合作的經濟基礎,當然更為個體戶的納稅籌劃創(chuàng)造了較好的客觀條件。租賃產生的稅收效應,并非僅僅因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實現(xiàn)。即使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設備的情況下,承租人仍然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好處,因為租賃可以使承租人馬上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很快獲得收益。

  租賃對承租單位來講,租金的支付過程是比較平穩(wěn)的,與自籌資金購買設備相比,同樣是取得該項設備的使用權,租賃方式的支出比較輕松。租賃過程中支付資金的方式,在簽訂合同時由雙方共同協(xié)定,這樣,承租人就可以從減少稅負的角度出發(fā),通過租金的平穩(wěn)支付,使利潤在各個年度平攤,從而使得經營所得適用較低稅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當出租方和承租方同屬于一個大的利益集團時,為了共同利益,他們可以通過租賃方式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使得更多的所得使用較低的稅率,或享受到優(yōu)惠政策,從而使得整個集團的利益最大化。

  例如,某個體戶甲1999年經營效益較好,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某個體戶乙該年經營效益較差,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元。

  如果該兩個個體戶不進行籌劃,則:

  甲應納稅額=100000×35%-6750=28250(元)

  乙應納稅額=5000×5%=250(元)

  共應納稅額=28250+250=28500(元)

  如果該兩個個體戶進行租賃籌劃,即甲租賃乙的設備,年租金共計4萬元,則:

  甲應納稅額=60000×35%-6750=14250(元)

  乙應納稅額=45000×30%-4250=9250(元)

  共應納稅額=14250+9250=23500(元)

  共少繳稅款5000元(28500-23500)。

  租賃從承租人籌資的角度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當經濟主體需要某項生產設備時,租賃公司按照其要求購入所需生產設備并租賃給該經濟主體,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括了設備的價款、租賃費和貸款利息,一般期限較長。經營性租賃是指租賃公司購入經濟主體臨時需要的設備,提供給不確定的多個承租個體戶使用的租賃方式,采用這種租賃方式承租人不需負擔維修、保養(yǎng)的費用。不同的情況下對兩種租賃方式進行比較,選擇出更加適用的租賃方式,也會對于經濟主體的納稅籌劃工作有所幫助。

  這里應注意一點,這就是租賃設備的折舊問題。從表面上看,經營租賃的納稅籌劃是承租人通過支付一部分租金來降低其利潤所得,從而實現(xiàn)降低稅負的目的。但事實上,折舊額的多少也會直接沖減利潤收人或租金收入。一般的做法是:折舊費由承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繳納給出租者(以租金的形式繳納)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折舊的提取由承租者負責。無論折舊以什么形式提取,折舊期限的確定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它是與納稅籌劃息息相關的。

  籌劃之四:籌資利息的籌劃

  我國財務制度規(guī)定,個體戶自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fā)生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

  個體戶用于與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fā)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由此可知,個體戶發(fā)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時,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除此之外,個體戶在籌建期間發(fā)生的籌資利息支出,不論其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計入開辦費,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而在生產經營期間發(fā)生的籌資利息支出,應計入財務費用。

  眾所周知,開辦費和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必須分期進行攤銷,不能作為財務費用進行扣除,從而不能沖減當期的利潤,以達到節(jié)省稅收的目的;但財務費用卻是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的。因此,為了實現(xiàn)納稅籌劃,個體戶應盡可能地將開辦費、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發(fā)生的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雖然從長遠來看,將開辦費、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分期進行攤銷和將其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沖建當期損益,最終結果是一樣的,但是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將這部分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會直接減少其經營所得,使得個體戶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相當于從國家獲得了部分無息貸款,使得其經營狀況大為改善。

  二、生產經營形式的納稅籌劃

  生產經營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同樣是個體戶,各自的生產經營形式卻可能有著天壤之別。不同的生產經營形式,所引發(fā)的稅收政策也是大不一樣的。對于個體業(yè)主來說,如何根據其生產經營形式進行納稅籌劃,如何改變現(xiàn)有的生產經營形式,以實現(xiàn)生產經營凈利潤的最大化,是每個個體業(yè)主所關心的問題。這里筆者就生產經營的形式談談納稅籌劃的方法。

  籌劃之一:注冊企業(yè)籌劃法

  稅收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杠桿,稅收政策本身包含著國家的政策導向。國家為了優(yōu)化產業(yè)結構,推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產業(yè)引導和地區(qū)引導,以促進經濟的良性發(fā)展,對不同地區(qū)和不同行業(yè)的政策傾向迥異。但是,這些優(yōu)惠政策一般只適用于企業(yè),而不適用于個體戶,因此在必要的時候,個體戶可以考慮改注冊為企業(yè),以利用各種優(yōu)惠政策。

  就地區(qū)來說,大多數(shù)的經濟特區(qū)、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等都有一定的優(yōu)惠政策,比如在經濟特區(qū)設立的企業(yè),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yè)和生產性企業(yè),其稅率一般都在15%以下。

  就行業(yè)而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的高新技術企業(yè),農村為農業(yè)生產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yè),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yè)等也有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而且,國家為了鼓勵創(chuàng)業(yè),對于新辦企業(yè)一般都有不同的優(yōu)惠政策,因此對于個體戶來說這種籌劃法很具前景。

  如果個體戶有機會,或正好就處于這樣的地區(qū)或行業(yè),就可以考慮將自身的性質改變?yōu)槠髽I(yè),以便于獲得稅收優(yōu)惠。而且當個體戶業(yè)績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如果要想獲得進一步的發(fā)展,應該注冊為企業(yè),以一種全新的姿態(tài)迎接市場的挑戰(zhàn)。

  當然,對于擁有一定資金而想在某領域內組建企業(yè)的個人來說,在某些時候先干個體待時機成熟時再改建企業(yè)也是一種很不錯的籌劃方法。因為雖然新建企業(yè)在某些領域和地區(qū)能夠享受優(yōu)惠政策,但是由于一般企業(yè)在成立初期營業(yè)利潤都較小,實際享受到的優(yōu)惠不多,待到營業(yè)利潤增大時,可能優(yōu)惠期已經過去。因此,在成立之初,個人可以考慮先進行個體經營,待到營業(yè)比較穩(wěn)定時,再改建企業(yè),這時再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就比較合算了。

  籌劃之二:籌劃法

  籌劃法一般的做法是科研單位的籌劃,其次的方法就是民政福利企業(yè)。

  為了促進我國的科技進步,政府對國有大中型企業(yè)集團的科研機構進口的儀器、儀表等,實行免稅政策,即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目前,科研用品免稅的有:

  1.科研用的分析、測試、檢查、計量、觀測、發(fā)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配套設備和附件;

  2.科研試驗用的醫(yī)療儀器;

  3.科研用的微型計算機系統(tǒng);

  4.化學試劑;

  5.教學專用電影片、幻燈片和原聲錄像帶;

  6.書籍、刊物、圖表、教課稿、講座稿以及科技交流資料;

  7.書本、模型;

  8.企業(yè)進行技術轉讓,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

  9.企業(yè)轉讓自行研制并經有關部門鑒定認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個體戶可以通過將自己的生產經營在科研單位上面,享受一定的免稅優(yōu)惠。

  當然,這種籌劃法需要一定的前提,這就是該單位或企業(y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yè)的稱號;獲得稅務機關和海關的批文和認可;努力掌握國家的優(yōu)惠政策等。

  個體戶也可以通過民政福利企業(yè)或者其他能夠享受稅收優(yōu)惠待遇的企業(yè)進行必要的納稅籌劃。國家為了扶持民政福利企業(yè),讓更多的殘疾人能夠自食其力,生活有保障,對民政福利企業(yè)實行了減免稅優(yōu)惠。但是有些個體戶或者以承包福利企業(yè)為名,或者與福利企業(yè)相聯(lián)合,將原不屬于享受減免稅的產品通過變成福利企業(yè)的產品進行籌劃。

  籌劃之三:分設聯(lián)合籌劃法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制度的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以其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大時,其適用的稅率也就相應較大。因此運用各種手段,包括合法的和非違法的手段,將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或提供勞務所得分開計算,就可以使得其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分設聯(lián)合籌劃法就是將該經營項目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構,自己負責其中的一個,將其余機構的所有權或經營權虛設為其他人,一般為自己的親人或比較親密的朋友,然后通過這些機構的聯(lián)合經營,互相提供有利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通常來說,這種方法有如下好處:首先,通過機構分設,可以使得所得分散,從而排除了檔次爬升所帶來的稅負急劇增長,使總體稅負相對較輕。其次,機構之間可以通過轉讓定價(關于轉讓定價籌劃法的內容在后面有專門的介紹,這里就不作詳細的分析了)等方法平均分配各機構之間的利潤,也可以起到削山頭的作用,其總體稅負下降便成為可能。再次,如果這些機構之間屬于提供材料與進行加工或其他類似流水線的關系時,這種籌劃方法還可以通過轉讓定價,使得原來由提供材料機構繳納的稅款移后到由生產最后產品的機構繳納,從而延緩了稅款的繳納時間,相當于從銀行獲得了免費貸款。

  籌劃之四:信托籌劃法

  信托是指經濟主體將其資產或權利交由另一經濟主體,讓該受托人成為該項財產的占有者,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負責管理和使用這筆財產,以利于委托人的一種行為,這個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信托籌劃法則是利用某一特別稅收優(yōu)惠地區(qū),通過在該地區(qū)設立信托機構或者和某信托機構達成協(xié)議,讓原本不在優(yōu)惠區(qū)的財產掛在優(yōu)惠地區(qū)信托機構下,利用稅收優(yōu)惠達到節(jié)省稅收的一種籌劃方法。

  在稅收優(yōu)惠區(qū)設置信托機構,是實行財產信托籌劃的一種常見方式。所謂財產信托是指個體戶將其擁有的機器、設備、廠房等財產掛在某享有特別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信托公司的名下或者掛在稅收優(yōu)惠地的公司名下,這樣,這些財產所產生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就變成了該信托公司的所得和收入。

  通過財產信托籌劃法,具有以下好處:首先,信托法使得這些財產產生的所得和收入享有優(yōu)惠政策,從而少繳部分稅款。其次,對于個體戶來說,由于其適用的是5級超額累進稅率,收入越高,其適用的稅率就越高。信托籌劃法使得部分收入或所得從經營收入中分出,收入的分散也使得其經營收入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少繳部分個人所得稅款。

  作為納稅人樂意接受的一種行為,通過一個投資控股公司來持有信托資產,資產以公司發(fā)行的股票和借貸資產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無需繳納當?shù)囟愂盏姆绞絹碜院瓦M行管理。

  總之,為了利用避稅地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不同的納稅人在稅務顧問的幫助下,精心安排組織機構是非常重要的,值得認真加以研究。

  籌劃之五:轉讓定價籌劃法

  轉讓定價籌劃法是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轉讓定價又叫互惠定價、轉移定價、劃撥定價,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lián)系的企業(yè)或經濟機構各方為平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依照市場的買賣規(guī)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根據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

  在這種轉讓中,產品的轉讓價格根據雙方的意愿,可低于或高于市場上供求關系決定的價格,以達到少繳稅款甚至不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在經濟生活中,凡是發(fā)生業(yè)務關系、財務關系或行政關系的各經濟主體,為了躲避按照市場價格交易所承擔的稅收負擔,實行某種類似經濟組織內部核算的價格方式轉讓相互間的產品,達到轉讓利潤,減少納稅的目的。比如,甲乙兩地的稅率不一樣,甲地區(qū)的稅率較高,乙地區(qū)的稅率相對較低,個體戶就可以采取在甲乙兩地分設機構或建立關聯(lián)企業(yè)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各關聯(lián)方通過一定的契約,增加乙地區(qū)機構的利潤,減少甲地區(qū)機構的利潤,使得他們共同承擔的稅負及他們各自所承擔的稅負達到最少。

  個體戶可以利用的轉讓定價手法很多,主要是通過調整影響各機構產品成本的各種費用和因素來轉移各關聯(lián)方的利潤,主要表現(xiàn)為:

  通過合理安排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等的價格,平均各關聯(lián)機構的利潤;通過固定資產的購置價格與相互租賃來影響各關聯(lián)方的產品價格和利潤;通過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廠商名稱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高低相互影響各關聯(lián)方的產品成本和利潤;通過提供貸款的利息費用、管理、廣告、技術資詢費等勞務費用以及租金等影響各關聯(lián)方的產品成本和利潤;通過相互間的運輸系統(tǒng)提供運輸服務,收取費用的高低來影響各自的利潤。

  總之,各關聯(lián)方總是可以通過各種辦法控制轉讓定價,轉移相互間的利潤。轉讓定價掩蓋了價格、成本、利潤間的正常關系。盈利的機構不一定真正盈利,而虧損的機構也不一定真正虧損。減輕稅負,是運用轉讓定價手段轉移利潤的主要目的之一。

  這種籌劃法在一定的限度內是合法的,但超過了一定限度的轉讓定價是要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管制的,因此,個體戶在進行這些籌劃時需要注意國家關于轉讓定價的有關規(guī)定,不要超過一定的限度。

  例如,個體戶甲、乙、丙,1999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8萬、5萬、2萬。試問,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如果三個個體戶分別納稅,則:

  甲應納稅額=80000×35%-6750=21250(元)

  乙應納稅額=50000×35%-6750=10750(元)

  丙應納稅額=20000×20%-1250=2750(元)

  共應納稅額=21250+10750+2750=34750(元)

  如果三個個體戶通過轉讓定價,使得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5萬元,則:

  甲、乙、丙應納稅額=(50000×35%-6750)×3=32250(元)

  通過轉讓定價共少繳稅款2500元(34750-32250)。

  三、收入的納稅籌劃

  籌劃之一:延期申報、延期納稅籌劃法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等原因,納稅人不能按期申報,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其稅款應按上期或稅務機關核定稅額預繳。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超過3個月。這里的特殊困難是指: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供納稅的現(xiàn)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短期貸款拖欠等。

  因此,對于納稅人來說,當出現(xiàn)這些情況時,可以很好地利用這些政策,雖然這些緩繳的稅款最終還是要繳的,但是由于貨幣是具有時間價值的,而且在現(xiàn)今經濟高速發(fā)展的時代,通貨膨脹因素明顯增多,同樣數(shù)額的貨幣在不同的時期具有不同的價值。況且,對于個體戶來說,最稀缺的資源就是資金,沒有資金很多投資就沒法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能夠緩繳一部分稅款,可能就會給該個體戶帶來不小的收益。

  但這種籌劃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就是納稅人必須確實處于稅收法規(guī)界定的特殊困難之中,沒有出現(xiàn)稅法規(guī)定的這些特殊困難,這種籌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其次,這種籌劃需要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步驟進行。沒有納稅人的申請,稅務機關是不會特意上門幫助解決的,因而提出申請是其應有之義,不經提出申請就自行延期納稅,可能的后果就是遭受稅務機關的嚴厲處罰。

  籌劃之二:捐贈的納稅籌劃

  捐贈支出的納稅籌劃,重點在于如何使得捐贈支出最大化,同時又盡量使得應納稅額控制在承受范圍內,也就是在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額,萬一超出限額時如何補救以及如何避免非稅法規(guī)定的捐贈對像,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

  根據有關稅法的規(guī)定,個體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因此,對于捐贈支出的籌劃應該嚴格按照規(guī)定來。

  捐贈支出的對象應限于下列幾類,才允許列支:

  1.協(xié)助國防、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的捐贈、捐贈國防建設者。

  2.經財政部專案核準的捐贈,目前經財政部專案核準的捐贈項目如下:對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的捐款;對自強救國基金的捐款;對團結自強協(xié)會的捐款;對中華戰(zhàn)略協(xié)會的捐款;對中國人權協(xié)會的捐款;對自由協(xié)會的捐款;對證券市場發(fā)展基金的捐款;對體育事業(yè)的捐款等。

  3.對于向符合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組織的捐贈支出,或者向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支出。

  4.對外國政府或教育團體的捐贈。

  5.對救助礦場災變或風災的捐贈款。

  對于捐贈支出的納稅籌劃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ㄒ唬┱J清捐贈對像。個體戶在進行捐贈時,應注意捐贈的對像,除了上述捐贈對像外,個體戶的捐贈支出是不允許列支的。

 ?。ǘ┨岣呖闪兄揞~。捐贈限額時依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而得的,如果個體戶的捐贈支出超過捐贈限額時,則可以從提高應納稅所得額角度著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額。雖然這樣提高應納稅所得額,必然會造成提前納稅,與延后納稅的原則相背離,但這種提前納稅純屆時間性差異,總稅負并未增加,而捐贈支出的金額如果因為超過限額而被剔除,則屬于永久性剔除,總稅負因此增加。相比而言,還是提前列支合算。

  (三)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是納稅籌劃的最起碼條件,否則,即使有支付的事實,也不得作為費用列支。

  (四)預先調整超限金額。如果捐贈金額已經超過年度可列支限額,則于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除,或分次捐贈,以免稅務稽查機關調整補稅,另加計少繳稅款的利息甚至罰款。

  籌劃之三:延期獲得收入籌劃法

  一般的經濟主體都希望盡早獲得收益,但是對于按照五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來說,在某些場合下卻希望延期獲得收入,以減少當期收益,使得其經營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以實現(xiàn)少繳稅款的目的。

  這種籌劃方法在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超過最高稅率檔次時常被用到,尤其是當納稅人的每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一定時,或者說每年的收入情況急劇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某一年的收入可能很少,相應地其應納稅額也就會很少,但是另一年的收入卻可能很多,以至于要適用最高稅率。如果納稅人能通過一定的手段將每年的收入額平均,則其應納稅額將會發(fā)生很大的變化。

  一般延期獲得收入的方法有如下幾種:和客戶達成協(xié)議,讓客戶暫支付貨款或勞務費用;改一次性付款為分期付款;通過轉讓定價,讓某關聯(lián)客戶獲益,在自己經營慘淡時讓該關聯(lián)客戶通過轉讓定價將利潤再次轉讓過來等。

  例如,某個體戶1997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199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萬,1999年應納稅額為3萬。

  如果該個體戶就此納稅,則:

  1997年應納稅額=120000×35%-6750=35250(元)

  1998年應納稅額=20000×20%-1250=2750(元)

  1999年應納稅額=30000×20%-1250=4750(元)

  共應納稅額=35250+2750+4750=42750(元)

  如果該納稅人進行合理籌劃,將1997年收入延遲到1998、1999年獲得,1997年獲得6萬元,1998年獲得6萬元,1999年獲得5萬元,則:

  1997年應納稅額=60000×35%-6750=14250(元)

  1998年應納稅額=60000×35%-6750=14250(元)

  1999年應納稅額=50000×35%-6750=10750(元)

  共應納稅額=14250+14250+10750=39250(元)

  通過該項籌劃該個體戶可以少繳稅款3500元(=42750-39250)。

  籌劃之四:所得分散籌劃法

  這是通過建立分支機構:給家庭從業(yè)人員支付工資;和其他經濟主體進行聯(lián)營合作;其他單位;進行信托等方法分散生產經營所得,進而達到避稅目的的一種籌劃法。

  在累進稅制下,所得分散籌劃法顯得十分重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所得稅款的繳納隨著所得的集中而增長,檔次爬升現(xiàn)象會使得其稅負急劇增加。因此,對于個體戶來說,將其所的分散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得所得分散,則是該籌劃的核心所在。

  一般來說,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給雇員支付工資。由于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這種納稅籌劃需要經過續(xù)密的計劃,盡可能將支付轉化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比如為職工購買國債,將國債支付給職工,再比如發(fā)放實物、提供福利等。二是通過其分設機構進行轉讓定價等籌劃,將所得轉移到低稅地,以減輕稅負。三是通過信托的方法將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過聯(lián)營,將免稅企業(yè)或減稅企業(yè)作為聯(lián)合的合作伙伴,從而分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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