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的消費稅稅負分析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與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委托加工時,受托方(個體工商戶除外)代收代繳稅款,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自行加工時,計稅的稅基為產(chǎn)品銷售價格。在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價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論委托加工費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價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就會低于自行加工的稅負。對委托方來說,其產(chǎn)品對外售價高于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部分,實際上并未納稅。
作為價內(nèi)稅的消費稅,企業(yè)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消費稅可以作為扣除項目;因此,消費稅的多少,會進一步影響所得稅,進而影響企業(yè)的稅后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而作為價外稅的增值稅,則不會因增值稅稅負差異而造成企業(yè)稅后利潤差異。
由于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納稅人稅負不同,因此,納稅人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尤其是利用關聯(lián)方關系,壓低委托加工成本,達到節(jié)稅目的。即使不是關聯(lián)方關系,納稅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費的上限,以求使稅負最低、利潤最多。
通過上面分析,我們得出結論:
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后利潤最少,其他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銷售,其稅負要低,因此,企業(yè)可根據(jù)這個結果,結合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確定應稅消費品的加工方式。
[案例]
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分司2002年8月2日從香港購進金石一批,價值20萬元,然后自己進行加工,共耗用加工費用70000元,再進行銷售,取得銷售共計51.3萬元,結果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公司應納消費稅為:
513000×10%=51300元。
[籌劃思路]
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公司財務經(jīng)理認為,如果能委托其它寶石廠加工再銷售,則可以合理避稅。結果經(jīng)生產(chǎn)部聯(lián)系,最終找到了賀蘭晶美珠寶加工廠進行加工,支付加工費60000元,付對方代扣消費稅14000元,共支付給賀蘭晶美珠寶加工廠稅費為74000元。那么銷售額仍51.3萬元。
[籌劃結果]
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公司經(jīng)籌劃后,其稅負為:
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公司應納稅為:
應納銷費稅額=51300-14000=37300元
因此,企業(yè)共可以合理避稅為=51300-37300=4000元。
作為價內(nèi)稅的消費稅,企業(yè)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消費稅可以作為扣除項目;因此,消費稅的多少,會進一步影響所得稅,進而影響企業(yè)的稅后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而作為價外稅的增值稅,則不會因增值稅稅負差異而造成企業(yè)稅后利潤差異。
由于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納稅人稅負不同,因此,納稅人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尤其是利用關聯(lián)方關系,壓低委托加工成本,達到節(jié)稅目的。即使不是關聯(lián)方關系,納稅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費的上限,以求使稅負最低、利潤最多。
通過上面分析,我們得出結論:
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后利潤最少,其他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銷售,其稅負要低,因此,企業(yè)可根據(jù)這個結果,結合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確定應稅消費品的加工方式。
[案例]
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分司2002年8月2日從香港購進金石一批,價值20萬元,然后自己進行加工,共耗用加工費用70000元,再進行銷售,取得銷售共計51.3萬元,結果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公司應納消費稅為:
513000×10%=51300元。
[籌劃思路]
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公司財務經(jīng)理認為,如果能委托其它寶石廠加工再銷售,則可以合理避稅。結果經(jīng)生產(chǎn)部聯(lián)系,最終找到了賀蘭晶美珠寶加工廠進行加工,支付加工費60000元,付對方代扣消費稅14000元,共支付給賀蘭晶美珠寶加工廠稅費為74000元。那么銷售額仍51.3萬元。
[籌劃結果]
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公司經(jīng)籌劃后,其稅負為:
汕頭精美珠寶有限公司應納稅為:
應納銷費稅額=51300-14000=37300元
因此,企業(yè)共可以合理避稅為=51300-3730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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