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貨價格的增值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固定資產》(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第31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xù),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企業(yè)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財稅字(2002)29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將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案例1]
榮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產計算機配件的企業(yè)。
2001年6月榮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因臨時資金緊張,欲出售從德國引進的一套生產線。這套生產線賬面原值是800萬元,由于剛使用1年多的時間,估計現(xiàn)在市面價值略高于賬面原值。針對該套生產線的出售,榮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擬出以下兩種方案:
方案一:該套生產線以803萬元價格出售。
方案二:該套生產線以799萬元價格出售。
[要求解答]
榮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應選哪種方案。
[比較分析]
榮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應選哪種方案分析如下:
方案一:
由于803萬元超過其賬面原值,因而需要繳納增值稅。其計算如下:應納稅額=803萬元×4%=32.12萬元,因而其實際收益是:803萬元-32.12萬元=770.88萬元
方案二:
由于799萬元沒有超過其賬面原值,因而不用繳納增值稅。因而該種方案的實際收益為799萬元。經上述計算,榮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選擇了第二種方案。
本案例涉及到榮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問題。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第8款,單位和個人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可以免繳增值稅。這里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第3款,是指除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4%的征收率計算征收增值稅,但從2002年1月1日就改為2%征稅率。
因此,榮和(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生產線若是在2002年1月9日發(fā)生,則必須交納增值稅為:
803×2%=16.06(萬元),
實際收益=803-16.06=786.94(萬元)
799×2%=15.98(萬元),
實際收益=799-15.98=783.02(萬元)
但是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時,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應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當然并不是所有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在出售時都應該使出售價格低于賬面原值,這要依具體情況而定。
設某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A,使用后的市面價格比原值增加了x%。則有如下計算:應納增值稅額=A(1+x%)×2%實際收益=A(1+x%)-A(1+x%)×2%
如果實際收益大于賬面原值,即:A(1+x%)-A(1+x%)×2%>Ax%>2.1%則說明以高于賬面原值出售更有利可圖,這時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便可以以高于賬面原值出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固定資產。
[案例2]
2002年3月18日,尼森(深圳)有限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田小汽車一臺,原值20萬元,已提折舊5萬元。以現(xiàn)金支付有關手續(xù)費1萬元?,F(xiàn)有兩買主,一位出價19.8萬元,另一位出價20.2萬元。
[要求解答]
尼森(深圳)有限公司將車賣給誰合算?
[分析計算]
尼森(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有關手續(xù)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
貸:現(xiàn)金 10000
?。?)以低于原值的價格19.9萬元出售,則按規(guī)定不需繳納增值稅,凈收益為:
19.9-15-1=3.9萬元
?。?)以高于原值的價格20.2萬元出售,則根據(jù)規(guī)定需征2%的增值稅,則應繳納增值稅:
202000÷(1+2%)×2%=3960.78元
則以高于原值2000元出售該項固定資產,凈收益為
202000-15-1-3960.78=38039.22元
與前種價格19.9萬元出售相比,反而凈虧960.78元,不合算。
[特別提示]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一些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等物品時到底如何定價,可能有很多經營者沒有特別明確的認識,總以為售價越高就越合算,其實不然。有些企業(yè)會計核算不健全,很多收入和支出不記賬,在出售機動車時更容易忽略這個問題,因為這些企業(yè)更多地只看到收益,看不到應繳稅款,而等到稅務稽查機關查賬發(fā)現(xiàn)問題時,才發(fā)現(xiàn)補繳稅款后,出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所得的收益實際比賬面原值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