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籌劃――視同銷售業(yè)務的稅收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04 08:33:22 字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列舉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按照會計銷售的確認條件,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有的構成會計銷售,有的則不構成會計銷售。對于構成會計銷售的,納稅人自然會按規(guī)定增記企業(yè)的銷售收入,而對那些不構成會計銷售的行為,納稅人又該如何進行處置呢?納稅人至少有兩種選擇,其一是按照財政部(94)財會字第31號《企業(yè)執(zhí)行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處理,即在會計處理上按成本結轉,不作為銷售處理。其二是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及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處理,即在發(fā)生視同銷售業(yè)務時,按照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增記企業(yè)的銷售收入。對納稅人來說,哪一種方法更能有效地減輕稅收負擔呢?下面舉例進行分析比較。

  假設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7年2月份將自產的鋼材用于建造辦公房。

  該批鋼材成本為45萬元(不含稅價),市場售價為80萬元(不含稅價)。該企業(yè)所建辦公房于同年8月份完工并交付使用。

 ?。?)如果納稅人按(94)財會字第31號文處理,則1997年2月份,在移送使用鋼材時,須計算繳納增值稅為:800000×17%=136000元,其應交稅金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586000

        貸:產成品  4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36000 

    8月份,納稅人將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須作會計分錄(不考慮其他因素):

  借:固定資產  586000

        貸:在建工程  586000

    年終,企業(y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還須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79號文件《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調增計稅利潤。該納稅人應調增的計稅利潤為:800000-450000=350000.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納稅人為視同銷售業(yè)務須繳納所得稅為:350000×33%=115500元(2)如果納稅人在賬務處理上作為銷售處理,則1997年2月份,在鋼材移送使用時,應計算繳納增值稅為:800000×17%=136000元,同時作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93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36000

            產品銷售收入  800000 

    8月份,納稅人將工程交付使用時,須作賬務處理(不考慮其他因素):

  借:固定資產  936000

        貸:在建工程  936000

    很顯然按第二種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比第一種方法多出了350000元,假設該固定資產使用期為20年,預計凈殘值率為5%,那么,僅1997年9-12月份就可比選用第一種方法多計提折舊4156.25元。

  同樣,企業(yè)該筆視同銷售業(yè)務到年終時也須計繳所得稅。該筆業(yè)務應計繳的所得稅為(此處已不需再作納稅調整,因為企業(yè)已經做銷售收入處理):(800000-450000-4156.25)×33%=114128.44元與第一種方法相比,選用第二種方法可以少交所得稅1371.56元(4156.25×33%)。實際上,如果依上述稅收籌劃,納稅人在該固定資產報廢前,將多提折舊約332500元[350000×(1-5%)],從而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9725元(332500×33%)。

  很顯然,選擇第二種方法,對納稅人來說更能減輕稅收負擔。因此,筆者認為,當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業(yè)務時,最好的辦法仍然是選擇用銷售收入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因為這樣能有效地節(ji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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