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銷售的稅收籌劃
人們購買手機時,經常會發(fā)現(xiàn)不同銷售商銷售的同一款手機價格不同,銷售商的解釋是進貨渠道不同。的確,因為手機銷售中存在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甚至三級經銷商的區(qū)別,他們的進價不同,為確保一定的利潤,也就會有不同的銷售價格,但這僅是引起手機價格不同的因素之一。人們不了解的是,因為銷售商“身份”不同,他們銷售手機所承擔的稅負有輕有重,這是引起手機銷售價格不同的重要因素,也是決定銷售商所獲利潤大小的一個因素。因此,對于手機銷售商來說,選擇合適的銷售身份,可以獲取最大的利潤;對于消費者來說,明白不同銷售商的稅負區(qū)別。會發(fā)現(xiàn)哪種銷售商銷售的手機有降價空間,才能買到最實惠的手機。 手機銷售商的“身份”有何不同呢?這里所說的身份是指納稅身份。
目前,手機銷售商主要有以下幾種:中國移動、中國聯(lián)通等電訊運營商,他們既銷售手機,也提供無線電發(fā)射業(yè)務;大中型商場手機銷售柜臺,它們隸屬商場,不獨立納稅;手機專賣店等。這些銷售商在納稅“身份”上有所不同。
銷售手機,一般應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兩種,二者適用的稅率(征收率)不同,稅負有差異。大中型商場手機銷售柜臺、較大的手機專賣店往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規(guī)模小的手機專賣店等往往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因為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電訊運營商銷售手機并提供無線電發(fā)射業(yè)務,屬混合銷售行為,繳納營業(yè)稅而不繳納增值稅。因此,在手機銷售中就形成了上述三種不同的納稅身份。 三種銷售商的稅負比較如下:首先,電訊運營商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稅負比較。電訊運營商銷售手機并提供發(fā)射服務,按稅法規(guī)定屬混合銷售行為,依3%稅率繳納營業(yè)稅。電訊運營商繳納營業(yè)稅時,并非只就手機銷售額納稅,在一個納稅期內,其以手機銷售額和電訊服務收入一并繳納營業(yè)稅。為了分析方便,我們僅對手機銷售額進行計算。假定一部手機銷售價格為2000元,電訊運營商應繳納營業(yè)稅60元;小規(guī)模納稅人需要按4%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額為76.92元。電訊運營商的稅負是銷售價格的3%,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稅負為含稅銷售價格的3.85%(4%除以1.04),二者相差0.85個百分點,如果考慮其他稅費和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還會更大一些。也就是說,如果二者的銷售價格都是1000元,電訊運營商獲得的毛利潤要比小規(guī)模納稅人多8元多錢,理論上電訊運營商有更大的降價空間。
其次,電訊運營商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負比較。一般納稅人銷售手機,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因為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實際稅負因不同的進價和銷價會有區(qū)別。假定一部手機銷售價格為2000元,其含稅進價為1700元,則進項稅額為247元,銷項稅額為290.6元,應繳納增值稅43.6元。我們可以通過公式求出雙方的稅負平衡點。電訊運營商的稅負為銷售價格的3%,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為增值額乘以17%,令二者相等,可以求出當增值率等于17.65%時,雙方的稅負相同(這里忽略了其他稅費的影響)。也就是說,當手機銷售的毛利率小于17.65%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輕,反之,電訊運營商稅負輕。
第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稅負比較。我們以前已經分析過,二者稅負平衡點為毛利潤率23.53%,即毛利率低于23.53%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反之,小規(guī)模納稅人稅負輕。
總結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當手機銷售毛利率小于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最輕,電訊公司次之,小規(guī)模納稅人最重;當銷售毛利率大于17.65%而小于23.53%時,電訊運營商稅負最輕,一般納稅人次之,小規(guī)模納稅人最重;當銷售毛利率大于23.53%時,電訊運營商稅負最輕,小規(guī)模納稅人次之,一般納稅人最重。 手機經銷商可以根據以上結論進行籌劃,籌劃方法有兩種:首先,手機經銷商應對銷售的手機有所選擇,選擇具有適當毛利率的手機進行銷售。比如,小規(guī)模納稅人、電訊運營商應盡量選擇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機銷售,而一般納稅入則應銷售毛利率小于23.53%的手機。
其次,適當對經營機構進行變更。對第一種籌劃方法,我們可以看出存在明顯缺陷。因為無論稅負有多重,進銷差價大的手機總能獲取更多的利潤。如果一般納稅人不銷售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機,損失更大?;I劃方法是一般納稅人對業(yè)務進行分離,把增值率高于23.53%的手機由新成立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進行銷售,既可以獲得新手機的高額利潤,又避免承擔過高稅負。對于電訊運營商來說,其應盡量銷售增值率大于17.65%的手機,同時通過變更、改制方法,組建獨立核算的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經銷商,銷售增值率小于17.65%的手機。目前,手機市場上既存在大量增值率低的老款手機,增值率一般不高于15%,同時也不斷推出具有較高增值率的新款手機,增值率在30%左右,兩種手機都有自己的消費群。通過上述籌劃獲取較多利潤,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目前,手機銷售商主要有以下幾種:中國移動、中國聯(lián)通等電訊運營商,他們既銷售手機,也提供無線電發(fā)射業(yè)務;大中型商場手機銷售柜臺,它們隸屬商場,不獨立納稅;手機專賣店等。這些銷售商在納稅“身份”上有所不同。
銷售手機,一般應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兩種,二者適用的稅率(征收率)不同,稅負有差異。大中型商場手機銷售柜臺、較大的手機專賣店往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規(guī)模小的手機專賣店等往往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因為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電訊運營商銷售手機并提供無線電發(fā)射業(yè)務,屬混合銷售行為,繳納營業(yè)稅而不繳納增值稅。因此,在手機銷售中就形成了上述三種不同的納稅身份。 三種銷售商的稅負比較如下:首先,電訊運營商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稅負比較。電訊運營商銷售手機并提供發(fā)射服務,按稅法規(guī)定屬混合銷售行為,依3%稅率繳納營業(yè)稅。電訊運營商繳納營業(yè)稅時,并非只就手機銷售額納稅,在一個納稅期內,其以手機銷售額和電訊服務收入一并繳納營業(yè)稅。為了分析方便,我們僅對手機銷售額進行計算。假定一部手機銷售價格為2000元,電訊運營商應繳納營業(yè)稅60元;小規(guī)模納稅人需要按4%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額為76.92元。電訊運營商的稅負是銷售價格的3%,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稅負為含稅銷售價格的3.85%(4%除以1.04),二者相差0.85個百分點,如果考慮其他稅費和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還會更大一些。也就是說,如果二者的銷售價格都是1000元,電訊運營商獲得的毛利潤要比小規(guī)模納稅人多8元多錢,理論上電訊運營商有更大的降價空間。
其次,電訊運營商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負比較。一般納稅人銷售手機,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因為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實際稅負因不同的進價和銷價會有區(qū)別。假定一部手機銷售價格為2000元,其含稅進價為1700元,則進項稅額為247元,銷項稅額為290.6元,應繳納增值稅43.6元。我們可以通過公式求出雙方的稅負平衡點。電訊運營商的稅負為銷售價格的3%,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為增值額乘以17%,令二者相等,可以求出當增值率等于17.65%時,雙方的稅負相同(這里忽略了其他稅費的影響)。也就是說,當手機銷售的毛利率小于17.65%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輕,反之,電訊運營商稅負輕。
第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稅負比較。我們以前已經分析過,二者稅負平衡點為毛利潤率23.53%,即毛利率低于23.53%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反之,小規(guī)模納稅人稅負輕。
總結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當手機銷售毛利率小于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最輕,電訊公司次之,小規(guī)模納稅人最重;當銷售毛利率大于17.65%而小于23.53%時,電訊運營商稅負最輕,一般納稅人次之,小規(guī)模納稅人最重;當銷售毛利率大于23.53%時,電訊運營商稅負最輕,小規(guī)模納稅人次之,一般納稅人最重。 手機經銷商可以根據以上結論進行籌劃,籌劃方法有兩種:首先,手機經銷商應對銷售的手機有所選擇,選擇具有適當毛利率的手機進行銷售。比如,小規(guī)模納稅人、電訊運營商應盡量選擇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機銷售,而一般納稅入則應銷售毛利率小于23.53%的手機。
其次,適當對經營機構進行變更。對第一種籌劃方法,我們可以看出存在明顯缺陷。因為無論稅負有多重,進銷差價大的手機總能獲取更多的利潤。如果一般納稅人不銷售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機,損失更大?;I劃方法是一般納稅人對業(yè)務進行分離,把增值率高于23.53%的手機由新成立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進行銷售,既可以獲得新手機的高額利潤,又避免承擔過高稅負。對于電訊運營商來說,其應盡量銷售增值率大于17.65%的手機,同時通過變更、改制方法,組建獨立核算的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經銷商,銷售增值率小于17.65%的手機。目前,手機市場上既存在大量增值率低的老款手機,增值率一般不高于15%,同時也不斷推出具有較高增值率的新款手機,增值率在30%左右,兩種手機都有自己的消費群。通過上述籌劃獲取較多利潤,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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