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張大媽被汽車撞倒住院治療,出院后起訴到法院要求肇事者承擔民事責任,其中一項是賠償誤工費。
司法實踐中,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如果受害人主張的誤工費計算標準高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應提供完稅憑證,否則按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確定其誤工費。此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2000元,9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個稅起征點調整為3500元,誤工費將如何計算呢?
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其中規(guī)定個稅起征點調整為3500元。此次個稅起征點的提高不僅關系到工薪階層的錢袋子,還將對損害賠償類案件中誤工費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影響。
誤工費乃實際減少的收入
在損害賠償類案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大多有較為明確的標準,然而誤工費則往往個體差異性較大,一些當事人甚至“漫天要價”,動輒三五萬元。
司法實踐中,在計算誤工費時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誤工期間;二是誤工費標準。誤工期間一般較為明確,進行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囑是證明誤工必要性的基礎證據,如果住院,則住院時間和出院后醫(yī)囑證實的休息時間總和為誤工期間。但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如因崗位特殊要求,受害人的傷、病與其從事的工作密切相關,在無醫(yī)囑或醫(yī)囑確定的休息時間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恢復期正常工作狀態(tài)時,法院可以依據單位誤工證明等其他證據合理確定誤工期間。
如果當事人產生關于誤工期間合理性的異議,在無醫(yī)囑或者誤工時間明顯過長的情況下,會參考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中關于醫(yī)療時限的規(guī)定,綜合考量受害人的具體傷害情況、工作情況、醫(yī)囑休假情況等因素進行合理認定,必要時可以進行司法鑒定確定誤工期間。
在確定誤工期間后還要確定誤工費標準。一般來說,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依據證明確定誤工費。如果要求的誤工費過高,受害人應提供完稅憑證,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誤工證明費用過高且無法提交完稅憑證,又不能合理解釋的,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予以減少,并可參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付。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予以確定。
修改前個稅起征點成計算依據
在個稅起征點修改之前,司法實踐中,受害人無固定收入,而且不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證明,同時主張的誤工費計算標準高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應提供完稅憑證,否則按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確定其誤工費。此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2000元,在北京,當受害人月收入低于2000元無法提交完稅證明時,如果要求的數額接近2000元,法院一般予以認可。
新的個稅法實施后,個稅起征點調整為3500元,月收入少于3500元的居民免除提交完稅證明的舉證義務,但我國很多人的月收入難以達到3500元。如果繼續(xù)按照個稅起征點考量,將當事人提交的月收入接近3500元的證明酌定予以認可,將明顯對賠償義務人不利。
新個稅法實施如何判定誤工費
在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后,更多的人無法提供納稅憑證,如何確定誤工費成為擺在法院面前的重要問題。法官通常結合轄區(qū)居民實際收入水平,指導當事人正確舉證,確定公平合理的誤工費,個稅起征點提高后,法官應進行綜合考量。
一是對于主張誤工費損失未超過每月3500元的受害人,應當指導其向法庭提交勞動合同,將勞動合同、誤工費證據相結合判斷其收入狀況。
二是對于主張誤工費損失未超過每月3500元又無法提交勞動合同的受害人,應當要求其提交發(fā)放工資時的銀行信息查詢單,不能僅僅根據誤工證明或者扣發(fā)證明判定收入狀況。
三是對于實發(fā)現金又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受害人,應當按照其行業(yè)標準確定誤工費數額,而不按照個稅起征點3500元頂限計算。
法官提示
依法納稅 充分舉證
如果受害人主張誤工費月收入標準超過了個稅起征點,應提供完稅憑證,才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如果無完稅憑證,則僅能按照其從事行業(yè)或相似的標準,參考平均職工工資等數據酌情確定誤工費。
受害人關于誤工費的舉證能力往往較弱,應盡量提供充分的證據,除了關于誤工期間的證據,包括住院證明、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囑應妥善保管,提交法庭;同時,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提供完稅證明,如果無納稅情節(jié)的,也應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證明、勞動合同等證據,以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