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以石腦油為原料的國產乙烯和芳烴類產品與進口同類產品的公平競爭,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yè)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征、免稅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抵扣稅款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腦油應繳未繳的消費稅,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抓緊進行清繳。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49號)規(guī)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guī)定為準。
背景:
自2006年4月1日起,國家進行了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最大規(guī)模的一次調整,其中,對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開始征收消費稅,即擴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由于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與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質量好的產品還可以直接作為汽油、柴油使用,在實際征管中,存在個別企業(yè)通過混淆產品名稱等進行逃稅的問題。因此,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調控消費結構,擴大消費稅對石油產品的調控力度,將上述油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具體稅率是: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比照汽油,稅率(稅額)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稅率(稅額)為每升0.10元。
考慮到當時征稅的石腦油、溶劑油等多數(shù)屬于工業(yè)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因此,征收消費稅將會增加一定的生產成本。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適當緩沖對價格的影響,在2006年4月1日政策出臺時先按應納稅額的30%征收,對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待今后條件成熟時再恢復按法定稅率征收。
業(yè)內人士表示,此次國家恢復按法定稅率征收燃料油消費稅,即一頭上調燃料油消費稅,而另一頭控制成品油和電力上網(wǎng)價格,將使得地方煉廠以及燃油發(fā)電企業(yè)等燃料油主要用戶成本大幅上升,此外,也會對一定程度上刺激國內船供燃料油價格以及船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