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中城市房價非理性上漲,與廣大百姓購買力相去甚遠,令人堪憂。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將房價控制到合理范圍內,讓廣大百姓買得起房、能住上房。但是,目前看,房價仍一路上揚,經濟適用房一房難求。普通百姓要想圓住房夢,真是長路漫漫,何其遠兮。事實上,國家為控制房價已采取了多種措施,只是效果難以顯現(xiàn)。不難看出,這幾年國家調控房價的措施,多以行政手段為主,這些手段有的固然不錯,比如,限制外資、港澳臺資炒房等,很及時。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調控房價應更多采用經濟和市場手段,以增強市場自身的調解能力,減少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稅收是一種良好的市場調控方法,被稱為經濟的“自動穩(wěn)定器”。稅收在調控房價中的作用不可小視。
很明顯,目前中國房地產市場最大的問題是供需矛盾。旺盛的市場需求與不合理的住房供應結構成為問題的兩個方面,這是促使房價扭曲性瘋狂上漲的根本原因所在。有關部門和一些專家也指出高檔住房和別墅這些單價較高的房屋供應量過大,拉高了房屋總體平均價格。而滿足大眾住房需求的普通住房供給不足。
要調整房地產市場的供給和需求問題,筆者認為最關鍵的莫過于運用稅收手段,讓稅收在調控房價中發(fā)揮重要作用。目前國家已實施的稅收方案,未發(fā)揮應有的調控作用,切實調整征稅方式是必要的。對需求領域征收差別稅,可以大大遏制房地產市場囤房、投機的虛假需求現(xiàn)象。其具體做法是:政府對居民住房有一個統(tǒng)一標準,每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規(guī)定標準內購買房產是免稅的,超過這個住房面積標準,還希望去購買房產,就要對其購買的超額房產面積征收一定額度的稅金。這個稅收采取累進稅的形式,超過標準面積越多,所征的稅就越高。此征稅方法的好處在于,有錢人可以任意多買房,但是需繳納更多稅金。沒錢人如果現(xiàn)有住房足夠居住,不必非要借錢去買房,也不必羨慕別人購買多處房產,因為多購房者為國家多繳稅了。這種征稅方法將有利于遏止房產需求領域過度投機行為。
現(xiàn)今,我國住房供給領域的稅收,由于設計缺陷,未能有效控制住房價,反而產生促漲作用。因此,筆者特別強調,合理的供給領域的稅收,應該引起高度關注。在房地產需求方面征稅的同時,制定適宜的供給領域的征稅辦法,以將房地產供給結構調控到趨于合理的程度。
企業(yè)最大的目的是賺取最大利潤,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中國房地產市場發(fā)展的目的不是只滿足少數消費高檔住房的居民需求,而是要讓廣大民眾都能有房住,窮人也能住上房。所以,生產更多的普通商品房和低價房,才是當務之急。解決窮人和普通人的住房問題,完全靠國家財政補貼,有些不太現(xiàn)實。應該采取一種讓市場接受的手段,使房地產開發(fā)商在賺取利潤的同時,自愿生產出價格相對低廉的房產。那么,如何讓房地產商自覺愿意生產低價房呢?顯然,政府的調控政策是關鍵因素,政府應當順應市場的潮流,制定適宜的政策,讓房地產開發(fā)商從獲得利潤的目的出發(fā),不去生產高價豪華房,而是心甘情愿提供經濟適用房、低價房。稅收政策在調控房地產供給方面,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
稅收手段如何可以改變房地產開發(fā)商只為富人蓋房子的行為呢?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差別稅收方法,將生產高價豪華房和生產低價房的房地產商的利潤拉平來改變房地產商的行為。其做法可以這樣:房地產商開發(fā)房產時,對他們采取累進稅制的征稅辦法,房子蓋得越豪華越高檔,售價越高,征的稅就越多,稅率越高;而蓋低價房、經濟適用房就應該少征稅或不征稅,為窮人和大多數老百姓蓋房子就要少征或不征稅。通過稅收手段,國家使生產豪華高價房和低價房的房地產開發(fā)商獲得同樣的利潤,為富人蓋豪華房不再有超額利潤了,于是,因低價房需求量大,購買者多,房地產開發(fā)商可以從生產低價房中獲取更多利潤,這樣,為追求利潤,開發(fā)商自覺地提供大量的經濟適用房和低價房。目前看,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進行較為精確的估算。于是,根據不同檔次的房地產制定不同的稅率,是切實可行的。通過稅收手段調節(jié)房地產領域的供給結構應當能夠實現(xiàn)。
國家研究開征房產稅,希望體現(xiàn)對中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對給富人蓋豪華房的企業(yè),課以重稅,其結果符合調控的目標,這將促使房地產商轉向需求量大、利潤有保障的中低檔房。而為富人蓋的豪華住房,稅收高,價格上漲,但富人不會太在乎,仍然會買,只是多買房產,如前文所述,要多交稅,他們多購房時也要三思而后行了。將需求領域的稅收和供給領域的稅收配合起來,富人購買的房子面積越多,繳的稅就越多,從而限制了富人過多購買各種房產。這樣,即使是豪華高價房,由于需求受到限制,其價格也會降一些。而窮人及普通大眾購買標準內住房是免稅的。通過稅收手段調解了供給與需求,增加了低價房的供應量,限制了過度需求,最終使整個房地產價格降下來。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fā)商可能會降低成本,降低房產的質量,這就特別需要政府房屋監(jiān)管部門對低價房的房屋建筑質量進行把關。對低成本,低價也低質量的房地產開放商給以嚴厲的打擊。
作者簡介:袁秀明,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經濟學博士,澳大利亞南澳大學市場分析中心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