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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沸點關注外籍高管 收入高納稅少應如何征管

2006-8-18 8:50 每日經(jīng)濟新聞 【 】【打印】【我要糾錯

  一個外籍高管在中國的收入是多少?這個問題隨著朗訊訴前中國供應鏈網(wǎng)絡總經(jīng)理陳啟雄一案得到揭示,根據(jù)陳述,朗訊中國上海代表處共分34筆為陳啟雄代繳了139萬元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個稅計算,陳啟雄的月收入應在15萬元以上。

  如此高的收入,可并非所有外籍高管都按中國稅法納了稅。公開資料顯示,外企高管偷稅數(shù)量不在少數(shù)。2004年7月,一家外企駐京代表處向北京地稅涉外分局補繳了其2001年至2003年的未繳個人所得稅款,其中,3名員工的補稅金額就達2300萬元;2003年,長春一汽大眾52名外籍員工被查出偷逃稅574萬元;北京市地稅局的一項統(tǒng)計則顯示,到2005年7月15日為止,北京地稅局已發(fā)現(xiàn)34%的跨國公司代表處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查處補繳個人所得稅收入6356萬元。估計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外籍高管,每年利用這種方式逃稅的規(guī)模在百億元。

  外籍高管在中國生活,當然應按中國法律納稅,這些高管在自己國家一般也都是守法模范,可為何一到中國逃稅情況就如此嚴重呢?是因為存在制度缺失嗎?

  大眾評判臺

  樂宏文:加強監(jiān)管

  對外企早該管一管了,這些跨國公司不但享受超國民待遇,它們的外籍員工還偷逃稅款,我們的稅務部門該好好管管了。這些老外并非圣人,如果他們本國的稅收制度執(zhí)行不嚴格,他們在本國照樣也會偷漏稅的。

  莫言:法律要健全、監(jiān)督要高效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在外籍高管瘋狂逃稅的背后,我們也該反過來檢討一下我們的法律是否健全,監(jiān)督機制是否有效?法律一定要健全,監(jiān)督一定要高效。

  王青松:

  政府在相關的法律制度上肯定有漏洞,這個問題已經(jīng)不算新聞了,僅是靠補繳不能解決問題,必須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執(zhí)行力度。

  張淑芳:加強監(jiān)管力度

  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把他們在亞太的總部遷移到了中國,隨之而來的就是大量的外籍高管人員。由于外籍人員的流動性較大,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較為復雜,對正確判斷外籍人員納稅與否和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監(jiān)控帶來一定難度,個人所得稅漏報漏繳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外來的和尚好念經(jīng),可是如何讓外來的和尚念好經(jīng)卻是我國稅務部門該好好思考的問題。

  實際上,同樣被稅務機關界定為“高收入階層”的外籍人士,比境內(nèi)的“富人”們享有更優(yōu)惠的政策。只是優(yōu)惠政策之外,還需增加嚴格的監(jiān)管程序。

  曹中銘:外籍身份不應成為擋箭牌

  年逃稅愈百億元顯然不是個小數(shù)目,事實的發(fā)生只能說明稅務部門在征收和監(jiān)管上還存在著諸多漏洞。在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的同時,對那些膽敢以身試法的外籍高管也應該施以重典,其外籍身份不應成為“擋箭牌”。

  ◆沸點特稿

  是制度缺失還是個人蓄意所為?

  一名曾為朗訊公司工作過8年的美籍華人,2004-2005年間曾擔任總部不在中國的朗訊亞太公司總管,但工作地點在上海。公司代其支付了139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但根據(jù)約定,該高管的個人所得稅須本人向中國內(nèi)地稅務部門申報。在該高管離職去另一公司后,朗訊方才提起訴訟。

  外資企業(yè)的外籍員工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這些外籍員工的工資往往由中國以外的公司支付,中國稅務部門并不能準確掌握,可想而知在實踐中會衍生出兩種結果:一種是個人少報漏報收入蓄意逃稅,另一種則是公司利用有關制度幫助外籍員工逃稅。

  單就朗訊案例而言,嚴格講,這并不算是一個外資企業(yè)中外籍員工逃稅的故事。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出現(xiàn)問題到底是個人蓄意還是因為公司財務制度缺失?至少從這個案例里,我們看到的是有關外資企業(yè)對其外籍高管人員在稅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與混亂。為什么這么講?因為我們并沒有看到該高管個人有蓄意逃稅的意圖,他一直在按照中國法律向中國稅務部門繳納個人所得稅共34筆、139萬元。需要質(zhì)疑的是朗訊公司:朗訊愿意分34筆代繳139萬元個稅,為期至少20個月,為何非等到該高管辭職時,才想起要回這139萬元?

  設想一下,如果該高管一直在朗訊呆下去,那朗訊會不會要這139萬元呢?另一個問題是,朗訊內(nèi)部像該高管這樣領國外的薪水但在中國就業(yè)的員工還很多,那這些個稅積累起來將會是一個很大的數(shù)目,朗訊內(nèi)部是按什么財務制度來處理這些支出的呢?

  聯(lián)想到兩年前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COO等四名高管因違反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而被公司開除的丑聞,我們更有理由相信:朗訊公司內(nèi)部至少在財務制度上是存在漏洞的,高管逃稅的行為更多凸顯出的是公司制度缺失。

  相形之下,外籍員工個人利用自行申報方式進行偷漏稅的似乎更普遍。例如,廣州某外資日用品公司美方高管因行使股票期權獲利66萬美元就未向中國稅務部門報稅,后來被迫補交120萬元稅款等。

  近年來,中國融入全球化的進程在加快,越來越多的外國人到中國來工作,也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人走出國門去國外工作,個人收入的稅收問題越來越成為一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與若干國家就個人所得稅問題簽署過國際協(xié)議,現(xiàn)在不僅需要去重視這個問題,更需要尋求有效的技術手段去保證外企外籍高管的個人蓄意逃稅行為或制度性逃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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