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昨天撰文表示,開征遺產稅可有效縮小貧富差距,這完全符合中國的發(fā)展國情,他同時呼吁盡快將遺產稅列入新一輪稅制改革清單。 |
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高培勇昨天撰文表示,開征遺產稅可有效縮小貧富差距,這完全符合中國的發(fā)展國情,他同時呼吁盡快將遺產稅列入新一輪稅制改革清單。
從十年前遺產稅進入公眾視野以來,圍繞是否開征遺產稅的爭論就一直不斷。近年來在美國、歐洲掀起廢除遺產稅的浪潮,反對者紛紛表示,中國此時再開征遺產稅,無異于“拾人牙慧”。
“不能因為看到別人家的孩子已經上了大學,便不顧自家孩子剛剛小學畢業(yè)的事實,而執(zhí)意讓其直接進入大學!弊鳛橹財稅專家,高培勇認為,遺產稅開征與否,最終要立足于中國國情,以盲從的態(tài)度跟進或效仿其他國家或地方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我們的現(xiàn)實選擇”。
高培勇眼中的最大“國情背景”就是“中國逐年拉大的貧富差距”。他表示,如何應對這一“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最大挑戰(zhàn)”,是包括稅收在內的所有經濟調節(jié)手段的當務之急。而遺產稅正是一種難得的、最適宜于市場經濟環(huán)境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手段,“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清單上,我們需要遺產稅的加盟”。
而美國和中國香港這些發(fā)起廢除遺產稅浪潮的國家和地區(qū),在高培勇看來恰恰是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最好佐證,“這些地區(qū)貧富差距已經得到相當緩解,步入了一個比較正常的狀態(tài),而遺產稅在這一過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事實上,高培勇的觀點與國家信息中心先前一份報告的觀點形成了“共鳴”。發(fā)布于今年8月份的該份報告曾明確指出,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時機已經成熟,遺產稅作為社會財富再分配的一種手段,可縮小社會成員間的貧富差距。
相關新聞
對于不少人來說,遺產稅可能是一個頗為沉重的話題。依筆者的記憶,在我國,圍繞遺產稅問題而展開的討論,至少可以追溯到十幾年之前。然而,十幾年來,遺產稅非但沒有如原先預期的那樣走進我們的生活,其腳步聲反而離我們越來越遠。這其中的緣由,就可拿到桌面上來講的,大致有如下幾條:
中國的富人尚且年輕,離轉讓遺產的日子還很遙遠。現(xiàn)在開征遺產稅,不僅征不到多少錢,而且,會付出相當的征管成本。效益與成本相抵之后,很可能得不償失;中國的經濟尚出于發(fā)展階段,還需要吸引大量的投資。此時開征遺產稅,不僅會把富人嚇跑,而且,窮人也會因投資的減少而失掉本可以有的致富機會。所得與所失相抵之后,同樣是劃不來的一筆賬;中國尚無現(xiàn)代意義上的財產登記制度,人們擁有的財產情況也極端復雜。在這個時候開征遺產稅,不僅缺失必需的制度基礎,而且,稅務部門也會因征管不力而難以防范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甚至造成納稅人之間負擔的畸重畸輕。詳細進入>>>
知識點小貼士
什么是遺產稅?
指以財產所有人死后所遺留的財產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種稅。按課征的方式不同可具體劃分為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規(guī)定有起征點,一般采用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
分遺產稅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進行課征?紤]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采用累進稅率?偡诌z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總遺產稅,在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已有遺產稅的征收。
近代遺產稅1598年創(chuàng)始于荷蘭。以后其他西方國家,如英國、法國、意大利等先后開征。在我國,國民黨政府曾于1940年7月1日開征此稅。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1月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條例》中曾規(guī)定有遺產稅。但一直沒有開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