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新聞:財會資訊財經資訊財稅資訊審計資訊考試動態(tài):初級職稱中級職稱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各地動態(tài):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廣東廣西遼寧吉林山東內蒙古山西更多

首頁>會計資訊>財稅資訊> 正文

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 遺產稅真的中國不宜嗎

2006-12-7 8:22 中國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副所長 【 】【打印】【我要糾錯

  ●取得收入并非稅收唯一功能

  ●遺產稅是縮小貧富差距手段

  ●是否開征應與發(fā)展背景相宜

  ●建和諧社會需要遺產稅加盟

  對于不少人來說,遺產稅可能是一個頗為沉重的話題。依筆者的記憶,在我國,圍繞遺產稅問題而展開的討論,至少可以追溯到十幾年之前。然而,十幾年來,遺產稅非但沒有如原先預期的那樣走進我們的生活,其腳步聲反而離我們越來越遠。這其中的緣由,就可拿到桌面上來講的,大致有如下幾條:

  中國的富人尚且年輕,離轉讓遺產的日子還很遙遠,F(xiàn)在開征遺產稅,不僅征不到多少錢,而且,會付出相當?shù)恼鞴艹杀。效益與成本相抵之后,很可能得不償失;中國的經濟尚出于發(fā)展階段,還需要吸引大量的投資。此時開征遺產稅,不僅會把富人嚇跑,而且,窮人也會因投資的減少而失掉本可以有的致富機會。所得與所失相抵之后,同樣是劃不來的一筆賬;中國尚無現(xiàn)代意義上的財產登記制度,人們擁有的財產情況也極端復雜。在這個時候開征遺產稅,不僅缺失必需的制度基礎,而且,稅務部門也會因征管不力而難以防范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甚至造成納稅人之間負擔的畸重畸輕。

  這兩年,又有人在不宜開征遺產稅理由的清單上添加了一條:世界上已經掀起了一股取消遺產稅的浪潮。距離遠的,如美國,在那里,正在謀劃通過取消遺產稅的法案。距離近的,如我國的香港特區(qū)在那里,已經于今年2月份正式取消了實施多年的遺產稅。于是,有人宣告:我們不能啃人家吃剩下并扔掉了的骨頭。也有人斷言:遺產稅不適于中國的現(xiàn)實國情。

  遺產稅真的是一個“中國不宜”的稅種嗎?

  全面地評析上述種種說法的是是非非,既無必要,也非本文的篇幅所能企及。筆者只想在此觸及一些基礎層面或常識范圍的東西。

  稅收固然是政府取得收入的手段,但取得收入并非稅收唯一的功能。除此之外,它還具有一些諸如調節(jié)收入分配、拉近貧富差距、實施宏觀調控等其他別的方面的功能。盡管這些功能是派生或附加于取得收入的基本功能之上的,但并不意味著它們可有可無。恰恰相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這些功能的重要性日趨凸現(xiàn),已經成為現(xiàn)代稅收功能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作為一個具有特殊功能的稅種,遺產稅的開征與否,當然可以有能否取得收入或取得多少收入的考慮,但其他方面的功能也應進入視野。只有在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全面計算各方面成本與效益的基礎上,才可判斷最終的得與失。此其一。

  由諸個稅種所構成的現(xiàn)代稅制體系就像是一個交響樂隊。在其中,每個稅種都有其特殊的角色定位。就遺產稅而言,它之所以會在今天的世界上出現(xiàn)并在許多國家運行多年,其主要的原因并不在于它可為政府取得多少收入,而在于它所具有的財富再分配功能,可以極大地拉近人與人之間的貧富差距。也就是說,遺產稅從來都是作為調節(jié)或拉近貧富差距的手段而存在的。所以,遺產稅的開征與否,應當主要取決于我們是否需要遺產稅擔當起調節(jié)或拉近貧富差距作用的重任。此其二。

  美國也好,香港地區(qū)也好,其他別的什么國家或地區(qū)也罷,或許在那里或那些地方,貧富差距不是其主要的矛盾;蛟S在那里或那些地方,貧富差距已經得以相當緩解而步入了一個比較正常的狀態(tài)。故而,或許在那里或那些地方,已經不再需要或不再像以往那樣需要遺產稅的作用了。但是,必須注意到,在那里或那些地方,畢竟曾經有過需要甚至特別需要開征遺產稅的時候。在那里或那些地方,畢竟遺產稅曾經運行過多年并且發(fā)揮過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遺產稅的開征與否,理應放在特定的經濟社會背景下加以斟酌,而不宜超越歷史階段而陷于一般層面的空泛議論。此其三。

  中國當前的中心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最大挑戰(zhàn),又在于呈逐年拉大之勢的貧富差距。在這個時候,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調節(jié)或拉近現(xiàn)實的貧富差距,是包括稅收在內的所有政府手中掌握的經濟調節(jié)手段的當務之急。遺產稅正是這樣一種難得的、最適宜于市場經濟環(huán)境的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手段。正如不能因看到別人家的孩子已經上了大學,便不顧自家的孩子剛剛小學畢業(yè)的事實而執(zhí)意讓其直接進入大學一樣,且不說是否世界上真的有了一股所謂取消遺產稅的浪潮,即便在某些國度或地方有了取消遺產稅的動作,對于我們,遺產稅也并非就是人家吃剩下并扔掉了的骨頭,也并非就不適于中國的現(xiàn)實國情。所以,遺產稅的開征與否,最終還是要立足于自身的國情背景。以盲從的態(tài)度跟進或效法某些國度或地方基于其自身考慮而采取的某些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我們的現(xiàn)實選擇。此其四。

  上述的討論歸結在一起,那就是,在當前的中國,我們需要遺產稅。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清單上,我們需要遺產稅的加盟。

  知識點小貼士

  什么是遺產稅?

  指以財產所有人死后所遺留的財產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種稅。按課征的方式不同可具體劃分為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規(guī)定有起征點,一般采用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分遺產稅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進行課征?紤]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采用累進稅率。總分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總遺產稅,在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已有遺產稅的征收。

  近代遺產稅1598年創(chuàng)始于荷蘭。以后其他西方國家,如英國、法國、意大利等先后開征。在我國,國民黨政府曾于1940年7月1日開征此稅。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1月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條例》中曾規(guī)定有遺產稅。但一直沒有開征。

相關熱詞: 遺產稅 高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