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償還債務,某公司名下的一幢在建大廈由法院查封。不久前,拍賣行受法院委托對大廈進行拍賣,三家單位作為競買人參加了本次拍賣會。多家債權人和身為大廈所有人也是債務人的該公司也派員參加了拍賣會。
當天下午,拍賣會如期舉行。拍賣人在未告知拍賣競價幅度、拍賣標的物所涉土地增值稅等稅負瑕疵、競買人之間存在關聯(lián)企業(yè)的前提條件下,草草宣讀若干拍賣的事前告知事項后,即以相當于房產(chǎn)評估值的價格起拍,258號競買人舉牌應拍。拍賣人三次迅速詢價,無人應答后,即一錘定音結束拍賣。這一拍一合,歷時不到一分鐘,全場一片嘩然。
在拍賣人與競買人共同確認的拍賣告知事項中,明確要求競買人應在拍賣人確定的起拍價和競價幅度范圍內(nèi)進行競價拍賣。但拍賣人制作的拍賣錄像和競買人蓋章確認的拍賣須知等資料顯示,在實際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在宣布起拍價后,卻不知何故將競價幅度的程序省略,并在60秒內(nèi)迅速結束了起拍價高達幾億元的拍賣。
據(jù)初步預算,按照成交價計算,本次拍賣標的物將涉及近1億多元的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但本次拍賣未向拍賣競買人披露,拍賣成交后所設拍賣標的物的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和承擔方式,有關部門也未事先向債權人和債務人事先告知。大廈所有人感到,這會導致競買人對上述標的物的瑕疵未能作出合理判斷,并可能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最終共同受損,同時也使買受人最終從中獲取暴利。
作為大廈所有人的該公司還了解到,本次拍賣的三家競買人是關聯(lián)企業(yè)。存在相互關聯(lián)的企業(yè)作為競買人共同出現(xiàn)在一次拍賣會上,拍賣人在明知的情況下,卻未能予以披露。
以上種種現(xiàn)象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是否會導致拍賣無效?由于此類執(zhí)行拍賣的委托人是法院,大廈所有人并非拍賣當事人,如果大廈所有人對拍賣行為有異議,應選擇什么救濟渠道?
我國《拍賣法》尚未對拍賣活動的具體行為作出全面規(guī)范,地方法規(guī)和拍賣協(xié)會也未向社會發(fā)布具體的拍賣實施規(guī)范。因此,上述問題也引起法學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