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5種情形下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其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須自行申報11項收入。
進行自行申報的5種情形包括: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guī)定,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論其平常取得的應納稅所得是否已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是納稅人自己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都要申報其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和相關個人基礎信息。申報時,其“年所得”包含11個應稅所得項目(見新聞附件)。
對于第2至4種情形的納稅人,則要進行日常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納稅人要在取得應稅所得后,就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至于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其納稅申報辦法將另行規(guī)定。
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情形的納稅申報,其施行時間自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第2至4種情形的納稅申報規(guī)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債利息等不計入年所得
根據(jù)《辦法》,政府特殊津貼、國債利息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均可不計入年所得。
多種申報方式方便納稅人
《辦法》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納稅申報,既可以采取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如網上申報)、郵寄申報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理申報。
編虛假計稅依據(jù)最高罰5萬
根據(jù)《辦法》,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或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偷稅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權威分析
新規(guī)將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分析,《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下發(fā),有利于加強對高收入者收入的調節(jié)力度。過去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隱蔽性,而稅務機關又缺乏必要的信息來源渠道,因此,對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進行管理,容易產生征管漏洞。
此外,該《辦法》要求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自行向稅務機關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應稅所得進行申報,拓寬了稅務機關獲知個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項收入,進而有利于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jié)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相關新聞
北京地稅開始研究落實方法
記者昨天從北京市地稅局了解到,該局已經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并已經開始研究此事的落實方法。
據(jù)透露,根據(jù)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北京市有可能開通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所有納稅申報方式。此外,為了使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都自行申報,該局將出臺相關細則。
■新聞附件
納稅人須自行申報的11項收入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