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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經濟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條文歸納(五)

來源: 編輯: 2007/06/29 14:13:12 字體:

  票據法

  一、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1.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匯票和支票。2.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即應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就可行使票據權利,而不問票據取得的原因是否無效或有瑕疵。票據是一種可轉讓的證券。

  票據法律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在票據的簽發(fā)和轉讓等過程中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ㄒ唬┢睋申P系可分為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區(qū)分兩者的關鍵在于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基于票據行為而發(fā)生。(二)票據基礎關系是票據關系的原因或前提。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票據債務人才可抗辯。

  舉例:甲簽發(fā)票據給乙,乙取得票據需支付對價。

  如果乙沒有交付對價或者物品質量不合格等,甲可以抗辯。

  (1)若乙將票據轉讓給丙,并且乙和丙都已支付對價,甲不得抗辯,票據可以背書轉讓;

 ?。?)若乙將票據轉讓給丙,并沒有支付對價,但丙已支付對價,甲不得抗辯;

 ?。?)若乙將票據轉讓給丙,并支付對價,但丙沒有支付對價,甲不得抗辯;

 ?。?)若乙將票據轉讓給丙,乙、丙均沒有支付對價,甲可以抗辯;

  二、票據行為

  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以發(fā)生、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

  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關于簽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票據的簽章要求:①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②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③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④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⑤個人在票據上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yè)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高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guī)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出票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關于票據記載事項。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

  各類票據共同必須絕對記載的內容:①票據種類的記載。②票據金額的記載,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③票據收款人的記載。④年月日的記載,

  三、票據權利

  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 票據權利的取得 第一從出票人處取得。第二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第三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yè)合并等方式

  注意: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但該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這就是說,凡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的消滅

  (1)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對銀行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和見票即付的匯票的權利,自票據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的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出票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期3個月。

  。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不履行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持有的票據;不得轉讓用于貼現和質押的;應付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票據權利的補救

  (1)掛失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期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

  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2)公示催告。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經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經失票人申請人民法院判決喪失票據無效。至此,票據喪失后的權利補救措施得以完成?! ∪嗣穹ㄔ簺Q定受理申請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發(fā)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fā)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④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

  (3)普通訴訟。

  四 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的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票據抗辯可分為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兩種。對物的抗辯是由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發(fā)生缺陷而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

  A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包括(形式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等)B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

  C 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D票據權利的保全手櫝欠缺而為 E票據上有伙造 ,變造而為

  對人的抗辯是由于票據基礎關系的原因而對特定債權人主張抗辯。

  票據抗辯的限制:

  第一,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第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第三,凡是善意的已給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事由的影響。

  第四,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五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的偽造是指行為人假冒他人的名義或者虛構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以實施票據義務為目的的行為。因此,票據偽造乃是票據簽章的偽造。不偽造簽章,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的變造 是指無變更權限的行為人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對票據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因此,票據變造是對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的變造。票據的變造 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

  六 匯票

  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一)出票

  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第一,表明"匯票"字樣;第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第三,確定的金額;第四,付款人名稱;第五,收款人名稱;第六,出票日期;第七,出票人簽章。

  相對應記載事項。第一,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第二,付款地。第三,出票地。

  3.出票的效力。出票并不意味著付款人具有必定付款的義務,只有在付款人對商業(yè)匯票予以承兌后成為承兌人時,才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出票附有條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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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背書的記載事項是:背書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被背書人名稱(絕對記載事項,但可授權補記)、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

  2.禁止背書的記載。禁止背書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書和背書人的禁止背書。第一,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此背書的匯票轉讓,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3.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二是部分背書(部分背書無效)。也就是說,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全額背書。

  背書連續(xù)

  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是:被拒絕承兌的匯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三)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單純承兌,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應在3日內作出表示。 承兌字樣和承況簽章為絕對記載事項。見票后定期付款還應記載付款日期。

  承兌應記載于正面。承兌日期為相對度載事項,默認以最后一天。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承兌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匯票  銀行本票
(見票即付) 
支票 
見票即付銀行匯票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提示承兌期限  無需承兌  到期日前  到期日前  出票日起一個月  無需  無需 
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一個月  到期日起十日  二個月  十日 
消滅時效  出票日起二年  到期日起二年  出票日起二年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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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保證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無效除非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其他的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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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對承兌人并不發(fā)生失權的效果。

  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付款,其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ㄆ撸┳匪鳈嘧匪鳈嗟陌l(fā)生包括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追索權發(fā)生的實質條件包括: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2.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3.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形式要件即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xù)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付款 2.在拒絕時,作為拒絕證明……

  追索權的行使持票人在確定追索對象時,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選擇其前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但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其前手。否則給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損失要賠償,以匯票金額為限。

  追索金額包括: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七、本票

  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六項。包括:第一,表明"本票"字樣;第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第三,確定的金額;第四,收款人名稱;第五,出票日期;第六,出票人簽章。

  2.本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第一,付款地。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第二,出票地。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八 支 票 ,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六項。包括:第一,表明"支票"字樣;第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第三,約定的金額;第四,付款人名稱;第五,出票日;第六,出票人簽章。

  2.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第一,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第二,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2.支票絕對記載事項的授權補記

 ?。?)支票金額的授權補記

  (2)收款人名稱的授權補記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和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支票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九、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行為人適用本國或行為地。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2.背書、承兌、保證、付款:適用行為地法律。3.追索權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4.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票據喪失時保全票據權利程序:適用于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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