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chǎn)貨物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問題:自產(chǎn)貨物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納稅人將自產(chǎn)貨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行為,因此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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