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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chǎn)貨物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張美好 2020/07/08 16:52:24  字體:

問題:自產(chǎn)貨物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實務

答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納稅人將自產(chǎn)貨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行為,因此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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