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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區(qū)分“視同銷售”與“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來源: 河北會計信息網 編輯:xiemengxue 2020/07/01 17:11:45  字體:

視同銷售是什么?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那么“視同銷售”與“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又有哪些區(qū)別?該如何區(qū)分?

視同銷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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