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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發(fā)放的年終獎能否并入2019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來源: 12366納稅服務平臺 編輯:張美好 2020/01/21 09:32:13  字體:

問題內容:我司于2020年1月發(fā)放2019年終獎,申報個稅時候發(fā)現,1.2020年1月工資所屬期個稅申報累計數按新累計數計算了?2.該筆年終獎為2019年度獎金,我年度個人所得超12萬需要做匯算清繳,針對該筆獎金,我能否在個人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內申報?3.屆時能否自行選擇按全年一次獎金申報或合并入綜合所得申報?

2020年1月發(fā)放的年終獎能否并入2019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1、新的納稅年度,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按新的納稅年度實際工作情況重新累計計算。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一條:“......依據稅法規(guī)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guī)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p>

2020年1月發(fā)放的年度獎金,稅款所屬期為2020年1月??劾U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繳納。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不涉及2020年度發(fā)放的工資。

3、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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