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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扣繳義務人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部分納稅人選擇并入綜合所得、部分納稅人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
答案: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規(guī)定,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不同的納稅人來說,可以部分選擇并入綜合所得,部分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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