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以及常見的8個誤區(qū)!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征求意見稿》除對少部分稅目的稅率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水平。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實行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
印花稅常見的8個誤區(qū)
一:所有的合同都要貼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無需貼花。比如招聘合同、審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等。
二:沒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規(guī)定貼花。
三:合同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不需要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四:未簽定購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yè)、商業(yè)、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貼花??梢?,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guī)定貼花。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0〕173號)第一條關于應稅憑證確定,在貨運業(yè)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yè)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yè)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guī)范統(tǒng)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guī)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五:實收資本需要年年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的規(guī)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就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也不需按5元定額貼花。
六:發(fā)現實收資本增加就要繳納印花稅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發(fā)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計稅貼花,如企業(yè)在發(fā)生資本變更如新增資本、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等的情況下,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印花稅,如企業(yè)僅發(fā)生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發(fā)生資本變更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發(fā)生減資后的增資也不一定要繳納印花稅。
七:企業(yè)注冊資本未認繳要繳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25號)的規(guī)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如企業(yè)并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八:實務中按照含增值稅的“合同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兩部委下發(fā)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zhí)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guī)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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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計算、申報、優(yōu)惠
一次性搞定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