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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什么情況下,出口企業(yè)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呢?
【回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mào)平穩(wěn)發(fā)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明確:
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nèi),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需要查驗收匯情況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收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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