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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積累】兼營VS混合銷售,您分得清嗎?

來源: 上海稅務 編輯:fengjunyan 2020/10/28 10:45:10  字體:

兼營、混合銷售這兩個詞對于大家而言都不陌生,那么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你們真的都能分清嗎?先來做道題考考大家題目

下列選項中,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一項是?(   )

A.某商場銷售貨物并建立餐飲中心為顧客提供餐飲服務

B.汽車銷售公司銷售汽車并為其他客戶提供裝飾服務

C.零售商店銷售家電并負責送貨上門,向顧客同時收取貨款和運費

D.中國移動向客戶銷售手機并為其他客戶提供通信服務

答案是C,您答對了嗎?

其實企業(yè)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經(jīng)常會涉及多個應稅項目,繳納增值稅時,是按照主營業(yè)務繳納還是分別繳納呢?快來學習一下吧~

01兼營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02混合銷售

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nèi)。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03特殊情形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jié)構(gòu)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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