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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近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罰決定,對某中心2012年度至2013年度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處18.14萬元的罰款。
該局通過分析、篩選稅收風險點,決定對某中心實施稅務稽查?;槿藛T依法調取了該中心的賬簿憑證、工資和獎金發(fā)放明細表,將每個員工每筆收入明細導入個人所得稅計算軟件,結合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表,查實該中心在計算員工個人所得稅時,存在稅前超標準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導致少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槿藛T將超過標準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合并到當月員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稅官說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guī)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guī)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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