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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二款規(guī)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fā)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guī)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shù)亟洕m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zhèn)職工根據(jù)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zhèn)拆遷安置住房: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guī)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shù)模{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
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tǒng)一發(fā)票,并且發(fā)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fā)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guī)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jù)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手續(xù)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jù)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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