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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月收入上萬元,卻自愿降低工資標準,誰料最終被炒魷魚,想要維權卻有理說不清,蔣先生追悔莫及。
蔣先生應聘A公司行政總經理,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1.3萬元,為了逃稅,僅由銀行轉賬發(fā)放3000元工資,其余部分以報銷形式領取。蔣先生爽快地答應了,沒想到卻埋下了隱患。
近日,A公司改革導致蔣先生所在崗位撤銷。A公司書面通知蔣先生:即日起解除勞動關系。心有不甘的蔣先生向A公司索要賠償,但沒有結果。蔣先生遂一紙訴狀將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違法解約賠償金11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A公司提交了銀行轉賬明細證明。據(jù)此,蔣先生每月從A公司領3000元工資已然成事實。雖然蔣先生每月實際從A公司領1.3萬元工資,但口說無用??嘤谑种袩o證據(jù),蔣先生百口莫辯。最終,法院以3000元工資為標準,判決A公司賠償蔣先生解約金2.7萬元。
天壤之別的賠償金,都是自作聰明避稅惹的禍,蔣先生悔不當初,連嘆“早知如此,真該依法誠信納稅”。
以逃避個人所得稅為目的,利用報銷形式領取工資,顯然違反了法律禁止性條款,弊端不言而喻,卻成為目前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心照不宣的選擇。由此案例可見,一旦發(fā)生糾紛,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若沒有法律認可的證據(jù),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只好自認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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