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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務師的服務范圍(3.24)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3/24 13:32:21 字體:

2016稅務師考試

2016年稅務師的備考戰(zhàn)鼓已經敲響,稅務師戰(zhàn)場上硝煙彌漫,為了讓還在拼搏的你們贏得這場戰(zhàn)役,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分享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夢想成真!

  知識點:稅務師的服務范圍

  稅務師的服務范圍主要包括涉稅鑒證和非鑒證服務兩個方面。

  1.鑒證業(yè)務

類別
具體內容
涉稅鑒證業(yè)務
對被鑒證人的涉稅事項作出評價和證明的活動。包括納稅申報類鑒證、涉稅審批類鑒證和其他涉稅鑒證三種類型。
(1)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鑒證;
(2)企業(yè)稅前彌補虧損和資產損失的鑒證;
(3)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鑒證;
(4)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guī)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yè)務。

  2.非鑒證服務

   不具有證明性的業(yè)務。包括稅務咨詢類服務、申報準備類服務、涉稅代理類服務和其他涉稅服務四種類型。

類別
具體內容
非鑒證服務:不具有證明性
(1)代辦稅務登記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賬記賬
(4)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登記)
(5)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tǒng)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6)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yè)務
  注意
 ?。?)稅務師不能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有稅務機關才能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稅務師不能違法行使稅務機關的行政職能;對稅務機關規(guī)定必須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辦理的稅務事宜,稅務師不能代辦。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m.galtzs.cn),全文轉載或部分轉載本文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相關鏈接: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一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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