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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06 10:19:02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九: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種類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鏈接】證據種類同行政訴訟法。
舉證責任
1.“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2.在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
3.行政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取得的有關材料,
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程序
1.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查證據的
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
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
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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