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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八:行政處罰執(zhí)行程序
【注意1】公定力: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注意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只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
(一)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1.基本要求:
2.特殊要求——當場收繳時
適用簡易程序的當場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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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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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注意】簡易程序指的是當場決定,但不一定是當場收繳;此處指的是當場決定且當場收繳的情形。 |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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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2)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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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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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依照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因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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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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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及《處罰決定書》;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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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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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人員→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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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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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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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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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處罰的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罰款;
【分析】罰款本身屬于行政處罰,加收罰款屬于行政強制執(zhí)行中的執(zhí)行罰(下一章)。
2.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被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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