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50 蘋果版本:8.7.5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7 17:16:42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定金

1.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VS訂金】訂金無擔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時,接受預付款的一方必須如數返還款項。定金具有擔保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性質: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擔保以定金交付為成立要件。

4.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數額

(1)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