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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留置權的實現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7 17:15:20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總結】給期限(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2個月以上)→折價變賣優(yōu)先受償

3.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總結】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多選題

(2012年)陳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王某欠陳某10萬元貨款,應于2010年7月償付。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償貨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請求陳某支付1萬元租金。根據《合同法》與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陳某的權利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A.陳某可以留置該房屋作為擔保

B.陳某可以出售該房屋并優(yōu)先受償

C.陳某可以以應付租金抵銷1萬元貨款

D.陳某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交還房屋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同抵銷與留置權。不動產不能留置,A選項表述錯誤;陳某作為承租人,對房屋沒有優(yōu)先受償權,B選項表述錯誤。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存在于同一雙務合同中,題目中是2個合同,D選項表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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