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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jù)。
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二是不確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fā)生,當事人不能肯定;三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四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這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jù)。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根本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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