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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步入正軌,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申請仲裁”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題目內容】
6.仲裁強制執(zhí)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中級會計職稱:申請仲裁 |
詳細問題描述: 當事人不服裁決,由于一裁終局,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那當事人應該怎么辦? 答疑老師回復: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如果是不存在以上情況,則當事人無論心里服不服,都必須服從裁決,沒有其他辦法。 祝您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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