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我們是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員工食堂就餐,我們給用工單位開發(fā)票,用工單位把錢轉給我們,我們再把錢轉給食堂,食堂給我們開餐費發(fā)票,這部分費用可以不計入職工福利費嗎?然后全額進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不呢?

m7791373968| 提問時間:2024 12/0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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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不可以,這個屬于福利費,所得稅有扣除比例。
2024 12/02 10:41
m7791373968
2024 12/02 10:52
實際上只是代用工單位支付了這筆費用。我們開了發(fā)票就產生了收入,但是收到的發(fā)票只能按比例扣除,那所得稅匯算的時候,就會調增很大一筆金額核算所得稅了噠
郭老師
2024 12/02 10:53
你好,對的是的,那沒辦法的,他看的是你總體的工資的14%,他也不是非得按照這個項目。
m7791373968
2024 12/02 10:58
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入的主營業(yè)務成本-勞務費,在匯算的時候,這部分也是可以合并計入總體工資填寫嗎?
郭老師
2024 12/02 11:04
主營業(yè)務成本工資 你申報的工資個稅不是
m7791373968
2024 12/02 11:15
對的,這部分成本工資,都是申報了個稅的。只要申報了個稅的工資,都列入總體工資,然后按14%來扣除福利費嘛,這樣是可以的哈
郭老師
2024 12/02 11:16
你好是的 是的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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