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煙草公司為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將庫存煙絲400萬元(自制,不含增值稅)交給W企業(yè),委托W企業(yè)加工甲類卷煙300箱(250條/箱,200支/條,W企業(yè)無同類產品售價)。W企業(yè)按每箱0.1萬元收取加工費(不含稅),當月全部加工完成后交由煙草公司收回,煙草公司以4萬元/箱的價格將全部300箱卷煙銷售出去。(甲類卷煙生產環(huán)節(jié)的消費稅稅率為56%加0.003元/支) 要求:計算W企業(yè)當月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和煙草公司銷售卷煙應繳納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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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請稍等一下,稍后給你具體解析
2024 04/08 12:41
沈潔老師
2024 04/08 12:59
你好,具體解析如下:
對于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卷煙實行從價從量復合計稅,
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x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400+300x0.1+ 300x150/10 000)/(1-56%)=987.5(萬元)
W企業(yè)當月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987.5x56% 300x150+10 000 =557.5(萬元)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需要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因而煙草公司銷售卷煙應繳納的消費稅
=4x300x56% +300x150/10 000-557.5=119(萬元)
m873790968
2024 04/08 14:54
老師,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煙已納消費稅也能扣除嗎?有依據嗎
沈潔老師
2024 04/08 16:29
你好,可以扣除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30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已稅酒及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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