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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寧波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企業(yè)的100名管理人員授予股票期權,每人授予100股。根據A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需要從2020年1月1日起在A公司連續(xù)服務3年。滿足這一條件后,即可以5元每股的價格購買100股A公司股票。A公司該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15元每股。從授予日起的3年時間內,共有25名員工離開A公司。2023年12月31日,留在A公司的75名員工全部行權。A公司股票面值為1元每股,行權日的公允價值為10元每股。那么,A公司因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會計上確認的管理費用,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結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相關規(guī)定:
A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屬于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對于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guī)定業(yè)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以A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為例,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需要從2020年1月1日起在A公司連續(xù)服務3年才能行權,因此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為等待期。在此期間,A公司需要以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價值、每年員工的變動情況和股票數量為基礎,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當期成本或費用。經計算,在3年等待期內,A公司因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共確認管理費用15×75×100÷10000=11.25(萬元)。
“會計上確認管理費用,并不意味著這部分費用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y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規(guī)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guī)定業(yè)績條件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這3年等待期內,A公司因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確認的管理費用,不能在當期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在當年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在2023年等待期滿員工實際行權時,因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而確認的工資薪金支出(10-5)×75×100÷10000=3.75(萬元),可以在當期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提醒,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yè),需要關注相關費用在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合規(guī)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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