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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chǎn)糧食白酒和啤酒。本月銷售糧食白酒80000斤,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0000元;銷售啤酒20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2900元。另外,收取糧食白酒品牌使用費5000元;本月銷售糧食白酒收取包裝物押金9000元,銷售啤酒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單位稅額220元/噸)。本月進項稅額9100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分別為7%、3%和2%)。 要求: (1)計算本月應交增值稅 (2)計算本月應交消費稅稅 (3)計算本月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81292104| 提問時間:2022 12/2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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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白酒品牌使用費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計算消費稅;糧食白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取時即并入銷售額征收消費稅,無論是否退還;啤酒消費稅從量征收,其包裝物押金不需要計算繳納消費稅。
2022 12/2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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