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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提示承兌期,票據權利時效。這幾個時效有些分不清,是不是先承兌期才有付款期,最后才是票據的時效?麻煩詳細說一下謝謝

哈哈| 提問時間:12/2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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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實務專家,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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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提示承兌期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其承諾到期付款的時間段。提示付款期是票據到期后,持票人要求付款人實際支付款項的時間段。票據權利時效則是指持票人在一定時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就會喪失追索權的期限。確實,先有承兌期才有付款期,最后才是票據的時效。具體來說,遠期商業(yè)匯票首先需要在提示承兌期內完成承兌,獲得付款承諾;然后,在票據到期時進入提示付款期要求實際支付款項;如果在這兩個期間內沒有行使權利,則會進入票據權利時效階段,持票人可能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祝您學習愉快!
12/2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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