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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這里正常買受人規(guī)則,是不是突破了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即使已經登記抵押,如果是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賣,買受人也知道是抵押物,抵押權人也無法對抗買受人。是這個意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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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這里的“正常買受人規(guī)則”并沒有突破善意第三人制度,而是與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相一致,都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
“正常買受人規(guī)則”體現在《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根據這一規(guī)定,如果在抵押期間,抵押財產是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被賣給買受人,買受人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且已經受讓了抵押財產的交付并取得其所有權,那么抵押權人就不能對抗該買受人。即使買受人知道該財產是抵押物,抵押權人的追及效力也會被阻斷。
例如,王某把經營的甲車抵押給李某,在抵押期間,基于正常經營活動,王某將抵押的甲車出賣給張某,張某支付了合理價款并且已受讓甲車的交付,取得了甲車的所有權。此時,不管李某的動產抵押權是否辦理過抵押登記,李某的動產抵押都不能對抗買受人張某,其抵押權的追及效力被阻斷。張某取得所有權的甲車自動解除抵押關系,不再屬于李某抵押的財產。
這一規(guī)則有利于厘清抵押權人與抵押物買受人之間的權利順位,貫徹了物權公信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體現了信賴原理的價值取向,保障了正常的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但在具體案例中,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同時,無論是一般不動產買受人還是商品房消費者,在進行相關交易時,都應重視所購財產是否存在抵押等情況,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以避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07/30 14:50
84785042
07/30 14:55
還是沒明白,正常來講,設立了抵押登記,第三人購買后,抵押權人可以進行抗辯。而這里直接是不可以進行抗辯,只是多久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正常經營中。
樸老師
07/30 15:04
這里的“正常買受人規(guī)則”并沒有突破善意第三人制度,而是對其的一種補充和特殊規(guī)定。
即使抵押物已經登記抵押,如果是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賣,并且買受人滿足一定條件,抵押權人也無法對抗買受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規(guī)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這一規(guī)則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正常的商業(yè)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在正常經營活動中,買受人可能難以知曉或調查交易物品上的所有權利負擔,一律要求買受人查詢會給交易帶來極大負擔。
具體來說,要適用這一規(guī)則,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出賣人的行為屬于正常經營活動;
2.買受人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款;
3.買受人取得了抵押財產的所有權(通常以交付為標志)。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買受人知道該物品是抵押物,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也不能對抗買受人,買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這一規(guī)則體現了在商業(yè)交易中,在一定條件下對買受人的保護和對交易安全、效率的重視。它與善意第三人制度的精神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王某有一個經營汽車租賃業(yè)務的公司,其間把經營的甲車抵押給李某。在抵押期間,基于正常的經營活動,王某將抵押的甲車出賣給了張某,張某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且已經受讓了甲車的交付,取得了甲車的所有權。不管李某的動產抵押權是否辦理過抵押登記,李某的動產抵押就不能對抗買受人張某,李某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就被阻斷。張某取得所有權的甲車就自動解除抵押關系,不再屬于李某抵押的財產。
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厘清抵押權人與抵押物買受人之間的權利順位,貫徹了物權公信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體現了信賴原理的價值取向,保障了正常的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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