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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什么情況下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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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達到時轉入銷項稅額)收入早于稅法
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會計上收入確認時間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舉例: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fā)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zhì)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fā)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zhì)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而按照“建造合同”會計準則,核算確認收入的時間在實際收款前。
賬務處理:
A.會計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B.達到納稅義務確認時點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的情形:老項目、甲供、清包
曾值稅納稅義務未發(fā)生,但是需要預繳增值稅—跨地級市服務發(fā)生地;本地級市:機構所在地;
06/23 17:56
84785012
06/23 18:31
老師,能舉個例子嗎,保證金的
廖君老師
06/23 18:33
朋友您好,這個就是從稅法書上抄過來的,就是這些分錄呀,不是我自已編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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