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某羽毛球館(增值稅-般納稅人)既銷售羽毛球相關器械,又提供羽毛球場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愛好者活動。某月,該球館從體育器械公司購進羽毛球相關器械,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稅款13萬元。當月,該批器械的6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收入400萬元;另外40%用于羽毛球愛好者的活動,取得含稅收入500萬元。該場館的文化體育服務采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并且對進項稅額進行了分別核算。請計算該場館的應納增值稅稅額,并提出降低稅負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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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3 19:38
薇老師
2024 04/13 19:40
應納增值稅額=400*13%—13*60%+(500/1+3%)*3%=58.76(萬元) 降低稅負方案:把公司注冊為一家體育服務公司,構成混合銷售,銷售器械銷售額占比小于50%,按服務業(yè)一般納稅人征稅,可減少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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