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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9月發(fā)生部分經(jīng)濟業(yè)務如下:(1)2日,外購原材料一批,取得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萬元,取得運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運費為2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8萬元,原材料已驗收入庫。以上款項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2)20日,將閑置的一處倉庫對外轉讓,取得轉讓收入218萬元(含稅,增值稅稅率為9%)。已知該倉庫的原值為800萬元,已提折舊600萬元,已提減值準備100萬元。

84785040| 提問時間:2023 01/1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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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以上情況,甲公司在2021年9月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購進原材料項下:價款1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3萬元,運費2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8萬元,總增值稅額應納稅金額為13.18萬元。 2.轉讓建筑物項下:轉讓收入218萬元,增值稅稅率為9%,應納稅金額為19.62萬元。 總計:甲公司2021年9月應納稅增值稅金額總計為32.80萬元。
2023 01/1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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