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我們單位為了支付專項款,要求供貨單位以貨物質保金名義先支付100萬全款,然后單位再向供貨商返還100萬款項合規(guī)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84785035| 提問時間:2023 01/16 13:59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
青檸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實務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您的公司以貨物質保金的名義預先支付100萬全款,再向供貨商返還100萬款項的做法,是規(guī)范的、合法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證金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由一方當事人交納給另一方當事人,以保證其履行合同義務的款項。”根據該條規(guī)定,約定雙方當事人,供貨商交納給買方質保金,可能作用在以下幾種情況:(1)預先支付貨款;(2)履行保修義務;(3)補充貨物或改善質量;(4)增加和改善貨物發(fā)出日期;(5)履行其他合同義務。因此,您的公司以貨物質保金的名義預先支付100萬全款,再向供貨商返還100萬款項,是規(guī)范的、合法的。 拓展知識:質保金是企業(yè)風險管理策略中的重要部分,可以以不同形式出現,如交款、抵押、保證或其他形式,起到作為企業(yè)風險管理的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企業(yè)的不良經濟損失,防止貨物質量降低,保證重要利益有效保障。
2023 01/16 14:09
描述你的問題,直接向老師提問
0/400
      提交問題

      您有一張限時會員卡待領取

      00:10:00

      免費領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問題可以直接問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