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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2016第18號公告: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9%) 請問1、賬面上的銷售收入是按價款/1.09,那以上公式的銷售額是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做調整嗎? 2、土地成本已經(jīng)從銷售額中扣除,那主營業(yè)務成本是否也要在匯算清繳的時候調減對應的土地價款/1.09?

84784988| 提問時間:2022 06/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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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你好!這是增值稅的規(guī)定,與企業(yè)所得稅無關的
2022 06/22 20:19
蔣飛老師
2022 06/22 20:22
房地產銷售時,就可以按上面的公式計算交納增值稅的,不用等到匯算清繳時的
84784988
2022 06/23 09:51
假設房地產企業(yè)總建筑面積10萬平米,1萬平米計劃自持十年不銷售,9萬平米銷售,那9萬平米做土增稅清算時,可抵扣的土地成本、開發(fā)成本、開發(fā)費用、加計扣除項只能按照相應金額*90%計算扣除嗎?
蔣飛老師
2022 06/23 10:08
是的,你的理解很對
84784988
2022 06/23 10:28
請問下按比例扣除有相關的文件寫明嗎,我自己沒有找到
蔣飛老師
2022 06/23 10:31
這是會計上的核算要求,就是配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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