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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一甲國總公司A2010年度境內所得為100萬元,其設在乙國的分公司B同年取得所得為80萬元,已納乙國所得稅24萬元。甲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不超過8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80萬元至15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15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0%,試用全部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分別計算A應納甲國的所得稅

84785014| 提問時間:2022 06/1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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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某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是100+50=150 按照甲國的稅率應繳所得稅=80*20%+70*35%=40.5 因為有80萬元收入來自國外,這80萬元在國外應按照乙國的稅率向乙國繳納所得稅,應交所得稅額=80*30%=24, 所以在甲國還應繳納所得稅=40.5-24
2022 06/1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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