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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在已有的判決案例中,只有連帶賠償責任,沒有補充賠償責任?對于補充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依據(jù)過失比例應承擔責任的大小?對于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額,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有無必要落實到責任合伙人?

84785026| 提問時間:2022 06/0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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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鳴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同學你好,理解為已有的判決安全中,都是連帶賠償?shù)?,對于補充賠償責任按連帶責任不能賠償?shù)慕痤~來確定承擔責任的大小,對于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額,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有無必要落實到責任合伙人。 首先明確,補充連帶責任,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后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的情況下,其他責任人才承擔連帶責任。而補充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個下位概念,它事實上是一種廣義的請求權(quán)競合,例如,顧客住進賓館遭受犯罪行為人殺害,犯罪行為人負有人身損害賠償?shù)那謾?quán)責任,賓館負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quán)責任,這兩個責任產(chǎn)生了競合。犯罪行為人承擔責任,則賓館消滅責任;賓館在犯罪行為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或者逃逸無法賠償時,應當承擔補充責任。這時,犯罪行為人消滅了對受害人的責任,但卻產(chǎn)生了對賓館的賠償義務。這就是侵權(quán)補充賠償責任規(guī)定的含義所在。 2、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補充連帶責任的前提,是責任人之間首先要負擔連帶責任,僅僅是在責任的承擔上有先后之分。而補充責任,又稱侵權(quán)行為補充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是從不真正連帶責任發(fā)展而來的,也就是說都是數(shù)個行為人的數(shù)個行為,基于不同的法律關(guān)系和不同的事由而發(fā)生的不同債務的偶然競合;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均相對獨立。都是數(shù)個行為人各自具有單一的主觀狀態(tài),沒有任何意思上的聯(lián)系,責任相同純屬于相關(guān)的法律關(guān)系發(fā)生巧合,使責任競合在一起。
2022 06/0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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