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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某月向某小酒坊銷售糧食白 酒3.5噸、薯類白酒2噸,價稅合計為234000元,并收取品牌使用費11700元及包裝物押金7020元。計算該白酒生產(chǎn)商應(yīng)當(dāng)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一般稅率為13%,白酒消費稅混合計征的稅率為20% 加0.5元/500克)【計算題】(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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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yīng)繳納的消費稅=(234000+11700+7020)/1.13*20%+(3.5+2)*2000*0.5
2022 05/3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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