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49、2016年1月,作為本案被告的某教育咨詢公司成立,原告系其股東,原告認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將公司教項轉入自己的私人張戶,導教公強可私濟溫就,對離信激不透明,原告認為,其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全面了解公司財務狀況,遂于2017年9月以特快專遞方式發(fā)出《查閱公司文件資料請求通)一份,郵賽至減告注冊地址,要染行捷知情現(xiàn),借精售未予答復。同月,被告公司召開股東會,原告在會上要求查閱與公司經(jīng)營相關的全部銀行流水以及所有原始憑證,遭到拒增。于題,原告向法滿起話,要深法院河令咖告沒供被告線交至今的所有財務會計報告、完整會計賬簿、原始會計憑證供原告查閱、復制。試分析: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完全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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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10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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