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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關于一般納稅人處置自用固定資產(chǎn)相關的稅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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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以下簡稱“170號文”)規(guī)定,對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如果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主要適用于東北地區(qū)、中部地區(qū)、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qū)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qū)。
2、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
根據(jù)170號文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未抵扣),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銷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
根據(jù)170號文規(guī)定,轉(zhuǎn)為消費型增值稅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未抵扣),一律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適用于除東北地區(qū)、中部地區(qū)、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qū)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qū)之外的所有地區(qū)。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2、銷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
(1)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36號文規(guī)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此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是指:專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銷售營改增試點地區(qū)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注:營改增試點時限: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蘇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廣東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改增試點。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營改增試點。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nèi)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時,根據(jù)財稅36號文規(guī)定,試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現(xiàn)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
4、銷售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購入的固定資產(chǎn)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規(guī)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5、銷售按簡易辦法管理期間的固定資產(chǎn)
根據(jù)1號公告規(guī)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022 01/0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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