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居民企業(yè),主要從事生產與銷售業(yè)務,2018年有關經營活動如下: (1)取得手機銷售收入8 000萬元,提供專利權的使用權取得收入100萬元; (2)確認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6萬元;接受乙公司投資,收到投資款2 000萬元; (3)當年3月因生產經營活動借款300萬元,其中向金融企業(yè)借款25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6%,向非金融企業(yè)丙公司借款5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10%,利息均已支付; (4)參加財產保險,按規(guī)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5萬元;計提壞賬準備金15萬元;發(fā)生會議費30萬元;發(fā)生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20萬元; (5)通過市民政部門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80萬元,直接向某小學捐贈9萬元,向貧困戶王某捐贈2萬元; (6)全年利潤總額為750萬元。 已知: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12%以內,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計算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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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5 15:15
稅務師王老師
2021 12/25 15:20
向非金融企業(yè)利息支出扣除限額=50*6%*6/12=1.5
向非金融企業(yè)利息支出納稅調增=50*10%*6/12-1.5=1
計提壞賬準備納稅調增15
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納稅調增20
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750*12%=90
公益性捐贈不做調整
直接捐贈納稅調增=9+2=11
應納稅所得額=750+1+15+20+11=797
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797*25%=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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