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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在浙江注冊一家子公司,因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于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故按其應(yīng)納稅所得額獨立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該天一公司包括2個獨立納稅體:天一公司和其浙江的下屬公司。在這種組織形式下,浙江下屬公司是獨立法人實體,不能和天一公司合并納稅所以,其所形成的虧損不能抵消天一公司的利潤,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實現(xiàn)的利潤中抵扣。
這五年里,天一公司和浙江下屬公司的納稅總額分別為200萬元(=800X25%),212.5萬元(=850X25%),225萬元(=900X25%),245萬元(=980×25%),332.5萬元(=1000X25%+(30-300+200-100+500)×25%),五年間徽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總額為1215萬元。
方案二:在浙江注冊一家分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它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建立賬簿,只作為分支機構(gòu)存在。技稅法規(guī)定,分支機構(gòu)利潤與其總部實現(xiàn)的利潤合并納稅。天一公司有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天一公司自己,在這種組織形式下,因浙江下屬公司作為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其虧損可由天一公司用其利潤彌補,不僅使天一公司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得以延緩,而且降低了天一公司五年里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
在這五年里,天一公司以及浙江下屬分公司的納稅總額分別為125萬元(=800x25%一300X25%),187.5(=850X25%-100x25%),232.5(=900x25%+30X25%),295(=980X25%+200x25%),375(=1000X25%+500x25%),五年間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總額為1215萬元。
通過對上述兩種方案的比較,選擇哪種組織形式都可以!
2021 11/2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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