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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個人股權激勵的收入怎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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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一、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無住所個人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按照《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一條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guī)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zhí)行職務時收到的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zhí)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具體計算方法為:股權激勵乘以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之比。
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股權激勵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按照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于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二、計算方法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單獨按照《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二條規(guī)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一個公歷年度內的股權激勵所得應合并計算),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2021 11/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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